一方名下信用卡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名下信用卡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逐渐提高。信用卡早已成为普罗大众消费中的“钱袋子”,其可预支,快捷,方便等优势让大众津津乐道。相对于网上的借贷平台,信用卡尽显既安全又正规,所以通过信用卡借贷已从过去的保守,逐渐形成一种常态

一方名下信用卡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名下信用卡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名下信用卡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逐渐提高。信用卡早已成为普罗大众消费中的“钱袋子”,其可预支,快捷,方便等优势让大众津津乐道。

  相对于网上的借贷平台,信用卡尽显既安全又正规,所以通过信用卡借贷已从过去的保守,逐渐形成一种常态。在婚姻过程中,一方名下的信用卡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呢?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这些年都是饱受争议、经久不衰的话题,广受大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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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分享两则相反案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吴某、庄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情:2006年2月26日,吴某向建行申请办理龙卡贷记卡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建行经审核予以发卡,额度5万元。而后,吴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建行申请装修分期贷款,同时签署《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经审核吴某予以授信额度15万元,吴某支用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自2015年8月出现逾期。上述款项发生于吴某、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庄某于2014年5月12日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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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2014年5月12日,庄某向建行作出共同还款承诺,且涉案债务发生于吴某、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建行请求庄某共同偿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吴某、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信用卡消费本金、滞纳金并支付利息。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吴某申请信用卡贷款,用于装修分期,且其配偶庄某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完全符合一般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态: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2、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用于装修房屋)。所以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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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被告胡某、黄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情:胡某于2008年9月19日向建行申领了信用卡,2014年后,胡某陆续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后,未完全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各笔应还债务。胡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

  另外,胡某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2012年9月26日被告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胡某下落不明,黄某撤回起诉,2012年10月9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2013年4月23日,黄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10月8日法院判决胡某与黄某离婚。

  两次离婚诉讼,胡某都未到庭,第二次起诉离婚是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同时,胡某所在村委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胡某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

  法院认为:本案信用卡债务主要发生在2013年5月之后,此前的债务胡某均能按期还款,而黄某系于2013年4月23日第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当时双方已经分居,后本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也已于2014年1月11日生效。

  因此本案债务确系发生在两被告分居期间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原告建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与被告胡某共同连带偿还本案债务的诉请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信用卡消费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费用。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可见,虽胡某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进行了消费,但消费的期间胡某与黄某是分居、离婚诉讼阶段,有证据可以显示在此期间胡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胡某所消费的信用卡款项既不是胡某与黄某共同意思表示确认的债务,该款项也未用于胡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也无法证实以上两点,所以法院认为该行为是胡某的个人行为,与配偶黄某无关。所以法院判决黄某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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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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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饱受争议的“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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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来说,可以得出以下归纳:

  以下情况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1.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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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1.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债权人知悉该约定的

  3.非法债务

  4.虚构债务

  那么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文开头的两个案例来看,可以得出:信用卡的消费和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看信用卡产生的消费和贷款是个人行为还是夫妻共同行为(有无共同意思表示)、所涉款项是否用于夫妻生活。

  另外,信用卡消费或贷款一般不涉及非法债务和虚构债务,且大额的信用卡借贷,有配偶的情况下银行一般也要求配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以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如果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向银行主张财产分别制,则贷款审批的难度就大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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