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银行贷款要按时还哦!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为满足生活需求,向银行贷款购房、购车、周转资金等现象已非常普遍。贷款作为一种提前消费模式,给人们带来了分担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保证资金流动等诸多好处,但是“贷款容易,还款难”,部分债务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还款而承担相应法律责

「八五普法」银行贷款要按时还哦!

「八五普法」银行贷款要按时还哦!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为满足生活需求,向银行贷款购房、购车、周转资金等现象已非常普遍。贷款作为一种提前消费模式,给人们带来了分担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保证资金流动等诸多好处,但是“贷款容易,还款难”,部分债务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还款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

【八五普法】银行贷款要按时还哦!

  案例导入

  宁蒗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8年8月份,被告小沈(化名)与原告宁蒗县农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向宁蒗县农行借款35万元,其妻子为共同借款人。好友小李(化名)、小张(化名)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直至2021年1月份之前,被告小沈一直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2021年1月份之后,因小沈个人原因,终止了还款。原告宁蒗县农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小沈及其妻子归还借款本金.87元及利息2835.39元,被告小李、小王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小沈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小沈的妻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予被告小沈共同承担借款。小李、小王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从处签字,自愿为小沈的借款提供担保。合同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被告小沈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因此,原告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小沈提前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并由保证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宁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沈及其妻子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宁蒗县农行借款本息.2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6日,1月7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被告小李、小王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小沈负担。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以及不如约归还借款,造成违约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现实中,借款人如不按期还款,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一、产生罚息、复利,如果原告起诉了,只要是合法生效合同,借款人还将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合同约定费用,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普遍约定,借款人的违约,对剩余的借款金额,银行还可要求一次性提前偿还完毕,最终将增加债务人偿还本息的数额,加重偿还负担,得不偿失。

  二、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借款人将可能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将会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将会限制自己及家人在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的审批,无法申请房贷和车贷。个人出行也将会受到限制,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个人的不良征信,还将会对子女将来的入学和就职带来一定影响。在银行催款后,借款人仍然不归还借款,银行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归还借款,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合同有效后,将依法判决,判决生效后,依法强制执行财产以清偿银行贷款本息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

  由此看来,不良信用记录是你无形资产的损失,造成的影响即使金钱也无法弥补,对于借款最终你还是要还,而且还得更多。

【八五普法】银行贷款要按时还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及借款人违约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结语

  诚信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交易的基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个人而言,诚信也是立身之本,及时偿还贷款及信用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更是每个公民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诚信底线。只借不还,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每个借款人都应算清失信成本,正视失信的风险。

  来源:宁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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