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银行绕道异地放款 部分逾期后起诉追讨

来源:中国经营报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信息显示,天津金城银行与浙江瑞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远电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落定,该案涉及借款本金8000万元,逾期本金5475万元。《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

金城银行绕道异地放款 部分逾期后起诉追讨

金城银行绕道异地放款 部分逾期后起诉追讨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信息显示,天津金城银行与浙江瑞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远电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落定,该案涉及借款本金8000万元,逾期本金5475万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该笔8000万元款项最初并非由天津金城银行直接放款,而是由某股份银行杭州分行绕道信托公司发放,此后又采取信托受益权转让形式,将受益权转给天津金城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是实际出资方。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形式或可规避监管,银行机构实现理财产品对应资产或被计入表外,能够规避存贷比要求或地域放款限制等。

  “异地银行+信托”通道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12月1日,天津金城银行与瑞远电气公司签订《融资额度协议》,天津金城银行给瑞远电气公司资金额度800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为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

  从风控措施上看,天津金城银行与何某、吴某、浙江瑞远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远机器人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天津金城银行与债务人瑞远电气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为限,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天津金城银行提供了其与瑞远机器人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瑞远机器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确认单》。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确认单》记载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人,董事长为何某。

  天眼查显示,瑞远电气公司实控人为何某,瑞远机器人公司大股东为杭州沁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实控人同为何某。

  记者与瑞远机器人公司方面取得联系并表达了采访意愿,但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函并挂断电话。

  另外,法院一审认定,同在2016年12月1日,天津金城银行与诸暨市瑞远银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远置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瑞远置业公司同意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的八十七处房地产(详见《抵押房地产明细》),为上述《融资额度协议》项下债务人瑞远电气公司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项下抵押权为第二顺位。

  值得注意的是,从具体放款情况来看,2016年12月6日,新华信托公司与某股份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该行杭州分行委托新华信托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向瑞远电气公司发放信托贷款8000万元,受托人新华信托公司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成立时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同日,瑞远电气公司与新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8000万元,期限1年。新华信托公司向瑞远电气公司支付8000万元信托贷款。

  实际出资人到底是谁?法院一审认定,同在2016年12月6日,上述股份银行杭州分行与天津金城银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该股份银行杭州分行将上述《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天津金城银行,自转让价款支付至该股份银行杭州分行之日起,该信托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天津金城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成为该《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唯一受益人,享有《资金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对应的受益人的全部权利。

  上述股份银行杭州分行、天津金城银行、新华信托公司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表》。天津金城银行于2016年12月6日,向该股份银行杭州分行支付了8000万元转让款。

  记者就该笔8000万元借款绕道发放的原因等问题与天津金城银行确认,但截至发稿对方并未回复。

  两次展期后逾期起诉

  资金并未如愿回笼。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7年12月6日,天津金城银行与瑞远电气公司、瑞远机器人公司、瑞远置业公司签订《展期协议书》,约定将贷款期限展期到2018年9月30日,因瑞远电气公司已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此次展期贷款本金金额为7000万元,相关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

  2017年12月6日,天津金城银行与新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合同》,将《资金信托合同》的信托期限展期至2018年9月30日。同日,新华信托公司与瑞远电气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展期还款。

  从风控补充上看,2017年12月18日,天津金城银行与瑞远机器人公司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瑞远机器人公司以其所持有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天津金城银行与瑞远电气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以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为限。

  法院一审认定,瑞远机器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载明瑞远机器人公司同意以其持有的浙江瑞远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1亿股股票作为质押物,为瑞远电气公司向天津金城银行展期贷款7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但是2018年9月,瑞远电气公司仅偿还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贷款余额5500万元仍未按时还款,虽然办理了第二次展期,但仍逾期。

  此后,天津金城银行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瑞远电气公司返还贷款本金5475万元及相关利息等,该诉请一审得到法院支持。

  某城商行人士告诉记者:“从行业来看,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来规避监管的方式有很多种渠道,与正常发放贷款不同的是,银行机构实现了理财产品对应资产或被计入表外,或被计为同业资产,降低了信贷规模,或可规避地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但银行机构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避监管的情况,不少都涉及抽屉协议、信托回购等。若是企业最终不能回款,银行之间也可能会起纠纷。”

  专注金融领域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记者:“从行业看,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运作,部分银行机构实现了规避存贷比要求、突破资金限制、给关联企业输血等目的。但在资管新规落地后,监管对金融机构嵌套放款进行了整治,情况已转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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