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 债务转移至第三人,逾期还款该由谁承担责任?

请点击上方关注,点击下方“在看”案例故事房贷还款义务转移引发纠纷2008年10月27日,投诉人周某在某银行申请10年期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是周某,无共同还款人。该笔贷款于2008年11月3日放款,周某开始正常还款。2009年4月周某与安某结婚,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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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房贷还款义务转移引发纠纷

  2008年10月27日,投诉人周某在某银行申请10年期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是周某,无共同还款人。该笔贷款于2008年11月3日放款,周某开始正常还款。2009年4月周某与安某结婚,2009年8月经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8月周某拿着法院调解书到该行要求变更信息,法院调解书上显示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离婚后由安某偿还,该行工作人员告诉周某主体变更必须结清贷款,周某没按照银行要求结清贷款,之后安某多次还款逾期,银行多次电话催告周某及时还款,周某称该笔贷款由其前妻安某归还并对银行催收置之不理。后该笔贷款于2016年8月15日结清,至此共逾期14次,均在周某名下。2018年8月16日,周某贷款买房受阻,遂向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提起投诉要求某银行删除其逾期记录。

  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支行立即调查核实。经调查,法院在出具调解书时该行并无相关工作人员在场,也没有进行事后的追认,在周某贷款出现逾期的情况下该行依旧向周某进行催收。同时,周某一直认为法院调解书明确该笔贷款转由其前妻安某归还,已经与自己没有关系,该调解书可以对抗其与该行原来的贷款合同关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银行某支行组织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律分析

  贷款还款义务转移至第三人,债务人有义务督促第三人按时还款

  本案例从法律层面可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周某与其前妻安某在调解中约定贷款由安某承担时,应该征得债权人某银行的同意,并在贷款出现多次逾期之后应该承担后果并采取补救措施。法院的调解书并不必然改变周某与某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周某有义务督促其前妻安某按时还款。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本案例中,某银行在知悉法院的调解书内容后应当以周某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告知周某变更还款主体的方式和限制,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本案例中,某银行如果认为该调解书侵害了自身的权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启示

  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是减少消费争议的基础性工作

  1.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将告知义务贯穿于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并充分提示金融消费者关注自身应履行的义务,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遇到异常情况时,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沟通,及时发现并消除问题,避免权益受损。

  2.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是减少消费争议的基础性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把履行信息披露与金融消费者教育相结合,注重普及的深度与广度,使金融消费者全面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有效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互动问答

  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点击阅读原文可浏览昨天互动正确答案,答案将于明天在本文的留言处揭晓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罗帅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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