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 · 研究 | 人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取消后诉讼案件实务处理

作者:毛显、陈仓、李曦律师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再适用。鉴于此,我们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

大成 · 研究 | 人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取消后诉讼案件实务处理

大成 · 研究 | 人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取消后诉讼案件实务处理

  作者:毛显、陈仓、李曦律师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再适用。

  鉴于此,我们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裁判观点,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及相关律师实务梳理如下。

  一、

  背景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

  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各银行从自即日起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

  这就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变相取消)。

  (二)《九民会议纪要》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在第三章“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三节“关于借款合同”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公告,明确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等相关事宜,其中“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二、

  相关释义

  (一)LPR

  LPR(LoanPrimeRate,LPR),全称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MLF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CFETS)计算得出并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考利率,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二)LPR品种

  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一般贷款都是参考1年期LPR,房贷主要参考5年期以上LPR。1到5年之间贷款利率银行可以在两个LPR品种中二选一。

  (三)LPR公布时间

  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月更新,LPR报价行目前包括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

  (四)LPR查询地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五)LPR定价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计算方式区别

  1、以LPR为定价基准,采取加减点方式计算借款利率。

  例如:在LPR定价方式下,一笔10年期的个人住房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5年期以上LPR(4.85%)基础上加55个基点,则借款利率为5.4%。

  2、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采取上下浮比例计算借款利率。

  例如:双方约定原按照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10%确定利率,则借款利率为5.39%【4.9%×(1+10%)】。

  三、

  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指引(浮动利率)

  在2019年人行﹝2019﹞第15号公告前,商业银行签署的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绝大部分均采用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下浮确定借款利率,同时有绝大部分采用浮动利率(按年为周期进行浮动)。根据人民﹝2019﹞第15号公告,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取消了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为此,采取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需考虑LPR转化问题。

  同时,根据人行〔2019〕第30号第三条“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之规定,如采取浮动利率的借款人未与银行签署补充协议选择固定利率的,则相关合同应注意LPR转换问题。

  例如:如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因2019年公布的最近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9%,双方执行借款利率为5.39%/年,又因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年利率4.8%,两者的差值为59个基点。为此,诉讼案件中借款利率标准应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9】个基点计算,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五年以上LPR为4.65%,则即借款利率为5.24%(4.65%+0.59%),罚息利率为7.86%=借款利率×150%。

  参考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含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年月日,并从年月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个基点后的1.5倍支付罚息,以拖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个基点后的1.5倍支付复利)。

  成都地区某法院参考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罚息、复利(截止年月日,罚息、复利为元,自年月日起,罚息、复利应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付的借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欠付的利息,其中自年月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罚息、复利的利率均为年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起,罚息、复利的利率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定价基础利率减个基点基础上上浮50%确定)。

  实务操作建议:如代理案件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先,建议代理律师与承办法官积极进行沟通,告知承担法官案涉贷款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向法院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算方式;其次,建议代理律师提前向银行了解清楚LPR转换是双方协商一致还是银行单方转换以及银行系统具体转换时间。

  四、

  诉请或者判决中涉及参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案件实务指引

  在借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中,利率作为确定计收利息金额的标准,而在非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特别是涉及款项支付的案件中,利率通常作为确定损失赔偿金额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并参照司法案例,下列案件的诉讼请求以及最终判决可能涉及参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逾期付款损失赔偿的计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实务操作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因贷款基金利率标准取消,对于此种情形,建议在主张买受人逾期付款损失时分段计算,以未付款项***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9年8月20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7号)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实务操作建议:参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逾期付款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垫资利息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实务操作建议:参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逾期付款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五、

  涉利息利率或参照贷款利率标准合同实务指引

  (一)金融借款合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2019﹞第30号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同时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前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基本完成合同格式版本的修改,新签合同也已按照规定适用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利率定价;同时,在2020年8月也已基本完成存量浮动利率合同的转换(借贷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逾期未签订补充协议直接转为参照LPR浮动利率)

  (二)民间借贷合同

  1991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关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有约定、无约定、合同无效)可应参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但在2015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院取消了参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法,而是直接采用了6%/24%/36%的固定数字划定借款利率适用的各条标准。

  2020年8月20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又取消了原规定的固定线,取而代之的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例如,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此,新签的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等不应再以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如能直接约定符合规定的某一固定利率最佳,如确需以浮动利率计算,则应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参考标准。

  (三)非借贷类合同

  在之前的非借款类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一般会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一定倍数约定计算逾期支付款项之违约金或者其他违约金。

  为此,在该类合同中,建议以固定标准约定违约金为佳,如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1‰/日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确无法约定固定标准,可约定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年月公布的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六、

  执行案件中理解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中规定

  为执行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有指导性意见,如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有具体的规定,但需注意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时,原生效裁判文书中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需要转换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节选)第一百六十一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至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二)可能存在的误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部分介绍LPR实务文章中,提到了LPR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影响,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但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固定标准,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同上),为此LPR不会影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参考资料: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节选);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律师简介

  毛显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保险

  争议解决

  陈仓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

  资本市场

  李曦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

  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编辑/排版:成都办公室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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