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变更未得到有效告知 21次逾期还款被拉入黑名单

由于变更手机号码,21次逾期还款未被平安银行有效告知,深圳消费者赵先生如今被列入失信名单,贷款受限。日前,赵先生反映了自己的遭遇,要求平安银行为其恢复信用记录。平安银行回应称,由于消费者未到银行进行号码变更,而合同中对此项事宜有

手机号变更未得到有效告知 21次逾期还款被拉入黑名单

手机号变更未得到有效告知 21次逾期还款被拉入黑名单

  由于变更手机号码,21次逾期还款未被平安银行有效告知,深圳消费者赵先生如今被列入失信名单,贷款受限。日前,赵先生反映了自己的遭遇,要求平安银行为其恢复信用记录。平安银行回应称,由于消费者未到银行进行号码变更,而合同中对此项事宜有明确规定,赵先生的信用记录已自动上报央行,无法恢复。

  逾期还款未有效告知

  2010年10月24日,赵先生在深圳市平安银行振华支行(现为卓越城支行)办理了一笔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显示,每月6日为还款日。赵先生预留了妻子李某的手机号码作为还款情况短信通知号码。之后的几个月,李某定期收到贷款还款相关信息。2012年,李某更换手机号,但未在平安银行登记变更。

  今年1月13日,赵先生到民生银行中心支行准备再次贷款时,发现自己已经由于“逾期还款造成失信”被拉入黑名单,无法贷款。为查找原因,赵先生到平安银行深圳益田支行打印了全部流水对账单,发现自己已经有21次逾期还款记录,而自己对此情况竟毫不知情。

  记者从赵先生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上获悉,双方对变更信息的情况作出了约定:“甲方(赵先生)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平安银行)。”赵先生及其妻子在合同上做了确认签字。

  对此,赵先生表示,虽然李某变更了手机号码后没有以书面方式通知平安银行,但平安银行工作人员曾向自己获取了李某的新手机号码,偶尔也有平安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李某提醒还款事宜。“既然知道我妻子的联系方式,这么长的时间里,平安银行为何不告知我们逾期情况?而且之前的短信也从未提及逾期。”赵先生说,虽然李某变更了手机号,但银行工作人员是知晓李某新手机号码的,并有过致电提醒的记录,平安银行应该对其进行有效告知,造成严重逾期情况平安银行应该负责。

  扣款时间有争议

  近日,平安银行全国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吴某告诉记者,2014年9月以后,央行取消了对消费者借贷还款3天宽限期的规定。吴某查询了赵先生2014年-2016年的还款对账单后告诉记者,赵先生大部分逾期情况均超出了银行扣款时间。“仅2016年赵先生就有多次逾期还款记录,有的为6日晚上23点左右,大部分为第二天到账。”吴某说。“既然6日为还款日,我6日当天还款为何还算逾?”赵先生对此表示不解。

  吴某告诉记者,按照平安银行《个人贷款扣款规则》的规定,每个月的还款日(6日)凌晨00:00将进行扣费,因此需要消费者提前一天存款,合同中对此也有提示,否则未扣费成功将视为逾期。“目前平安银行增加了补救措施,即除了凌晨一次扣费外,当天下午6:30有一次二次批量扣费。”吴某介绍说,“这是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概念造成逾期,同时,为了避免更多消费者出现此类情况,平安银行对《个人贷款扣款规则》做出变更——从今年3月16日起,消费者在还款日当天23:00之前还款的就不算逾期。”

  “贷款短信通是免费为消费贷款的消费者开通的,可以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逾期提醒等服务。消费者如果变更了手机号码,按照合同规定,消费者要在7日内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银行方面,否则平安银行的贷款提醒无法发送给消费者。”吴某告诉记者,由于平安银行客户众多,不会一个一个致电客户进行逾期提醒,系统短信提示是目前唯一的方式。

  重要信息应显著提醒

  “如果合同中明确了持卡人联系方式变更之后应及时告知银行,那么持卡人怠于履行义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晴告诉记者,平安银行即使知晓消费者新的联系方式,但通常是以事先约定的履行通知义务,除非消费者自主进行变更。

  陈晴表示,至于双方对扣款时间的理解差异,如果合同未注明还款日的具体时间限制,则属于约定不明,可以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即只要持卡人在约定的6日将足额款项汇入账户,就视为其履行了还款义务。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银行并没有尽到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格式合同中重要信息的义务。

  陈音江表示,从消费者提供的合同来看,合同页数较多,字号较小,直接造成消费者延期还贷的“变更联系方式要书面通知银行”的重要条款,并没有采取加粗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这样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消费者还款时间基本都在合同约定时间的前后一两天,应该没有故意延期还款的可能性。银行作为专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在消费者的权益一再受损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任由损害持续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陈音江提醒消费者,要注意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避免因为延期还款等给自己造成信用受损等不必要的麻烦。(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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