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这几种放贷行为请马上报案!各地出台意见严打“套路贷”!

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

发现这几种放贷行为请马上报案!各地出台意见严打“套路贷”!

发现这几种放贷行为请马上报案!各地出台意见严打“套路贷”!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近期,上海市、浙江省先后出台意见,严惩“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

  “套路贷”虽然与严格意义上的高利贷不同,但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所谓“高利贷”就是这些“套路贷”。“套路贷”表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则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

  下面这几种情况都是“套路贷”犯罪行为,如果发现请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3.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放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20万元,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

  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比如家门口泼油漆、撬借款人家里的门、一路尾随借款人等。借款人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不少人通过这些公司借款后,原本借款金额仅为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滚成了3、4百万。

  7.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之前就有律师帮助“套路贷”虚假诉讼被判刑的例子!

  案例一、实借5000元损失190余万房产

  2015年1月24日,在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郝某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某、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谈妥由后者放贷。

  次日,瞿某、唐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王某等人分赃花用,杭某实际得款5000元,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

  同年8月10日,瞿某、应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

  8月下旬,瞿某、应某至杭某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另案处理),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

  8月28日,瞿某、应某带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杭某在收到马某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将房产过户给马某。10月29日,马某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某银行账户,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汇款5.2万元给瞿某。同期,瞿某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2016年2月4日,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某。

  案例二、“借款”15万,实际分文未得

  2015年1月13日,傅某、郝某等人带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找到唐某,双方谈妥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由唐某在附近一家农业银行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12万元给范某,范某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0.5万元交给唐某,余款1.5万元被傅某等人以“中介费”名义瓜分,当日范某分文未得。

  次日,唐某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5万元,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

  尔后,唐某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某处“平账”,由应某通过农业银行“空放”15万元给范某,并让范写下借条,范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某,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某,范某仍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发,应某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

  案例一、案例二6名被告人,其中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其余5人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案例三、一律师参与“套路贷”获刑3年

  2016年3月,陈某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某、韩某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朱某、徐某还对吕某实施殴打。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接受陈某、俞某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后曹某在得知陈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至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某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在接受陈某、俞某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某在得知陈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上述8名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其中为首者陈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案例四、故意拖延还款迫使被害人违约

  陈某系上海旭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筹公司)实际管理人。

  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夫妇向旭筹公司借款50万元,根据旭筹公司规定,需以房屋作抵押、签订金额为80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收到80万元转账后交付现金30万元作为保证金。旭筹公司假意承诺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50万元及利息。

  此后,张某某、梁某多次联系还款50万元事宜遭陈某等人借口拖延,至临近还款期限,陈某否认收过3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要求被害人还款80万元,张某某夫妻无奈于2016年5月11日支付80万元给陈某。

  陈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其余2人分别判处3年和2年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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