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他人以图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2018年6月26日,陈某、李某二人应刘某、张某的要求,用陈某名下的信用卡在张某经营使用的POS机上刷卡套现元借给刘某、张某,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同日,刘某、张某作为借款人,梁某、张某生作为担保人,共同向陈、李二人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2018年7月26日前偿还借款十万元。借款期限届

罗平: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他人以图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罗平: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他人以图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2018年6月26日,陈某、李某二人应刘某、张某的要求,用陈某名下的信用卡在张某经营使用的POS机上刷卡套现元借给刘某、张某,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

  同日,刘某、张某作为借款人,梁某、张某生作为担保人,共同向陈、李二人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2018年7月26日前偿还借款十万元。

罗平: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他人以图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李二人向张某催要借款,张某又向陈、李二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9年3月26日前还清借款十万元,利息及费用2019年1月底付清。

  但之后,刘某、张某并未还款,张某生、梁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陈、李二人只能先自行偿还了信用卡套现资金。

  //案件追踪//

  陈、李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张某、梁某、张某生连带偿还欠款元,并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相应利息。

罗平: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他人以图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罗平: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他人以图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李某二人为了获取利息用信用卡套现后转借给被告刘某、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罗平: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他人以图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陈、李二人与被告刘某、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刘某、张某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元,应当返还给原告,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为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无效,所以从合同即原告与被告张某生、梁某之间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且因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张某生、梁某对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生、梁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刘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陈、李二人借款本金元。

罗平: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他人以图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智力且精神状态均正常的成年人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双方为掩盖受贿、行贿行为而签订的借贷合同即为虚假意思表示)而达成的民间借贷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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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若有以下几种情形,则仍然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如A将从银行贷出来的20万又转借给B);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如A将从几十个乡亲那筹集而来的100万元出借给B);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如A将大额资金出借给B、C、D等很多人,并向他们收取高额利息);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如A将20万元出借给B用于赌博、收购烤烟等,且A事先知道)。

罗平: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他人以图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陈某、李某二人将信用卡套现而来的资金出借给刘某、张某,就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陈、李二人与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出借人只能向债务人收取本金,不可收取双方约定之利息,同时,因主合同(借贷合同)无效了,从合同担保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不能全额收回本金的风险会随之增加。

  故借贷合同无效后,法院也否定了陈、李二人与张某生、梁某之间的担保合同的效力,陈、李二人主张被告支付的利息也未得到法院支持。

罗平:将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他人以图获利,法院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罗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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