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小贷牌照,“P2P+车抵贷”被法院认定签署合同无效,借款人“白嫖”?

日前,投哪儿车抵贷一则判决书引起行业关注,牵扯出P2P+车抵贷引发的诸多问题。FinX科技通过判决书了解到,案件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12月5日,被告赖忠喜与宋方文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赖忠喜向宋方文借款元用于周转,合同签订后,宋方文委托投哪公司通过第三方

不具备小贷牌照,“P2P+车抵贷”被法院认定签署合同无效,借款人“白嫖”?

不具备小贷牌照,“P2P+车抵贷”被法院认定签署合同无效,借款人“白嫖”?

  日前,投哪儿车抵贷一则判决书引起行业关注,牵扯出P2P+车抵贷引发的诸多问题。

  FinX科技通过判决书了解到,案件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12月5日,被告赖忠喜与宋方文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赖忠喜向宋方文借款元用于周转,合同签订后,宋方文委托投哪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被告赖忠喜账户转账元。之后宋方文将该笔债权全额转让给原告佛山融信并通知了被告赖忠喜。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被告赖忠喜与原告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自愿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抵押给原告,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值得注意的重点如下:

  1、宋方文为原告公司佛山融信世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而旺金公司为投哪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融信公司系投哪公司的合作服务商,并与投哪公司联合办公。原告与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之间及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之间就涉案借款业务存在密切的利益。投哪公司述称,投哪公司旗下的网站“投哪网(专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者与有闲散资金的投资者搭建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宋方文向赖忠喜出借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

  法院质疑称,原告及第三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给赖忠喜的款项来源于宋方文存放于投哪网的资金。涉案借款是由第三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投哪网的账户转入至赖忠喜的银行账户,第三人宋方文称相应款项来源于其此前存入投哪公司的自有投资资金,但第三人宋方文与投哪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宋方文向投哪公司实际投资情况,又未提供证明宋方文与投哪公司之间资金管理及结算情况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核心焦点)而原告融信公司向法院解释宋方文是出于减少风险的目的才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但法院认为,实际上宋方文又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方文通过转让债权无法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且根据宋方文与融信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融信公司受让债权实际并没有支付对价,宋方文转让债权的行为明显有悖于一般的常理。法院还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宋方文之间就本案债权不存在真实的债权转让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系以单位受让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债权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合作开展向不特定自然人发放贷款业务,并以咨询服务费、风险处置押金、GPS费等形式实现收取高额利息的目的。(FinX注:此处法院未认定为涉及高利贷问题,不加以讨论。

  法院对上述内容引用依据非高利贷相关法律2、投哪公司于2012年5月4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电子商务,从事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投资兴办实业。登记经营范围不包括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法院认定,其向被告赖忠喜发放贷款已超出其经营范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同理,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宋方文、投哪公司、旺金公司基于此借款行为所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咨询服务协议》自始无效。此外,作为主合同的上述《借款合同》无效,则从合同即上述《车辆抵押合同》亦属无效。原告融信公司依据该《车辆抵押合同》主张对粤X×××**号小轿车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3、法院认定,抵扣第三人投哪公司已收回的款项.5元(元+3740元×14+533.5元+2000元+1500元),被告赖忠喜尚应在本案中向接受第三人宋方文、投哪公司、旺金公司委托追收债权的原告融信公司返还合同款4726.5元。这笔钱计算依据为,2016年12月5日,赖忠喜被扣收风险处置押金、GPS费等元。融信公司确认赖忠喜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每月偿还本息、咨询服务费、GPS费等3740元,于2017年8月5日偿还逾期违约金533.5元,于2018年5月17日偿还2000元元,于2018年6月22日偿还1500元。上述.5元加上法院认定的应返还合同款4726.5元正好是赖忠喜借款的元。由于法院认为一系列合同均无效,所以赖忠喜还款不涉及利率问题,而且车抵贷活动中所涉及的咨询服务费、风险处置押金、GPS费等收费形式也没有被认定合理有效,均划入偿还本金的费用中。最后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赖忠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融信世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4726.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472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被告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融信世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判决书原文链接:

  判决书原文如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6民初号

  原告:佛山融信世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马地街2号新基商夏五层商铺E22、E23A室。法定代表人:宋方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东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赖忠喜,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第三人:宋方文,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第三人: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3层ABCD。法定代表人:吴显勇。第三人: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4层。法定代表人:吴显勇。

  原告佛山融信世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与被告赖忠喜、第三人宋方文、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哪公司)、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东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忠喜、第三人宋方文、投哪公司、旺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融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赖忠喜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并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17日为489.6元;2.原告有权就被告赖忠喜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粤X×××××)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被告赖忠喜与宋方文签订了编号为SDRXJK-的《借款合同》,约定赖忠喜向宋方文借款元用于周转,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借款期限为24个月,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即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按月等额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各项费用。如借款人逾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宋方文委托投哪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赖忠喜账户转账元。之后宋方文将该笔债权全额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赖忠喜。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被告赖忠喜与原告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自愿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抵押给原告,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赖忠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第三人宋方文未作陈述。

  第三人投哪公司述称,投哪公司于2012年5月4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电子商务,从事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投资兴办实业。投哪公司旗下的网站“投哪网(专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者与有闲散资金的投资者搭建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宋方文向赖忠喜出借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因投哪公司无网银付款资质,投哪公司在接受宋方文的付款委托后,委托合作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向赖忠喜付款。后融信公司、宋方文将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宜告知了投哪公司。因投哪公司无网银扣款资质,投哪公司在接受融信公司委托后,委托合作方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扣款。扣款后投哪公司于2017年1月4日-2018年2月4日,将每月扣取的借款本金100%即2750元及利息的50%即363元转至宋方文自有资金账户,将借款利息另外的50%与其他以融信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款项累计向融信公司支付。所扣的咨询服务费、GPS费由投哪公司管理。

  第三人旺金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5日,宋方文与赖忠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赖忠喜向宋方文借款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借款期限为24个月(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借款利息自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算;宋方文委托包括但不限于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款项支付至赖忠喜的广东发展银行账户62×××11,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赖忠喜按月等额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每期还款额为3476元;赖忠喜授权宋方文指定的银行从赖忠喜的广东发展银行上述账户扣划各期还款,如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委托银行扣划款失败,借款人应就失败的次数支付每笔10元的费用;赖忠喜的还款转入旺金公司在广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如果赖忠喜逾期还款,除应继续偿还借款、利息外,还应当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1%收取违约金,逾期时间自借款人当期还款日起算;赖忠喜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粤X×××××号汽车提供抵押担保;如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在任一还款日未按时归还当期借款本息等,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借款人需立即清偿剩余未还本金、利息、各项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合同签订当天,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三笔向赖忠喜上述账户中转账共计元。同日,投哪公司向宋方文出具付款确认书,载明其接受宋方文委托,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分3笔向赖忠喜支付借款元,上述款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归委托人宋方文享有,受托人没有其他事由需向赖忠喜支付任何款项。

  同日,赖忠喜、宋方文与旺金公司签订《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旺金公司通过投哪网向赖忠喜推荐出借人,旺金公司委托合作方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办事处为赖忠喜办理借款的信息咨询、后期管理服务并由合作方按0.3636%收取咨询服务费6335.37元,借款发放当日支付首期咨询服务费,以后每月支付咨询服务费/管理费263.97元,支付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相同。赖忠喜还应于借款发放之日一次性向旺金公司支付6600元的咨询服务费,该预付金额不计入前项咨询服务费的总额中。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GPS安装及服务费、车管所抵押登记费),由赖忠喜根据本协议附件《收费一览表》约定的费用详情向旺金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与上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一致。

  同日,宋方文与原告融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宋方文将其对赖忠喜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融信公司,原告愿意以借款本金元加上借款总利息的50%受让上述债权;当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时,原告向宋方文支付债务人所支付利息的50%,当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本金时,原告向宋方文支付债务人所支付本金的100%,当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时,原告向宋方文支付债务人所支付违约金的50%;宋方文将其享有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给原告。当天,宋方文与赖忠喜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宋方文将其享有的对赖忠喜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赖忠喜。融信公司与赖忠喜于同一天还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赖忠喜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违约金、咨询服务费、融信公司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支出的费用。案涉车辆于2016年12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融信公司。

  2016年12月5日,赖忠喜被扣收风险处置押金、GPS费等元。融信公司确认赖忠喜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每月偿还本息、咨询服务费、GPS费等3740元,于2017年8月5日偿还逾期违约金533.5元,于2018年5月17日偿还2000元元,于2018年6月22日偿还1500元。

  庭审中,投哪公司向本院提供书面陈述称,宋方文在投哪网设立有账户,投哪公司委托网银在线交付给赖忠喜的上述款项为其按宋方文的指示在宋方文存放于投哪公司的资金中支取。

  庭审中,融信公司表示,其为投哪公司所经营的“投哪网(××)”网络平台的线下服务商,该公司与投哪公司联合办公。

  被告与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答辩与举证、质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本院采信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借款合同》、《网银在线代付支付服务协议》、《付款确认书》各一份,付款电子回单三份,《网银在线代付支付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车辆抵押合同》、《车辆登记证》、《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各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融信公司主张其从第三人宋方文处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取得涉案债权。但存在如下疑点:一、原告及第三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给赖忠喜的款项来源于宋方文存放于投哪网的资金。涉案借款是由第三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投哪网的账户转入至赖忠喜的银行账户,第三人宋方文称相应款项来源于其此前存入投哪公司的自有投资资金,但第三人宋方文与投哪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宋方文向投哪公司实际投资情况,又未提供证明宋方文与投哪公司之间资金管理及结算情况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二、没有证据证明赖忠喜偿还的款项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实际交付给宋方文和原告。根据原告及投哪公司的陈述,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受托从被告赖忠喜的银行账户扣收了相应的还款及款项,第三人投哪公司称其已将所扣借款利息的50%转入第三人宋方文的自有资金账户,并将所扣借款利息的其余50%支付给原告融信公司作为原告受让涉案债权的部分对价款,但原告与第三人宋方文、投哪公司均未提供证明投哪公司代付其所称款项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三、本案所涉的各份协议签订的时间、经过以及原告陈述的债权转让的理由均有悖于常理。第三人宋方文与赖忠喜等借款者互不相识,双方经由投哪公司所运营的“投哪网(网络平台接洽达成借款合意,上述《借款合同》等债权凭据由作为投哪网线下服务商的原告融信公司制作,并分别交由被告与第三人签署。旺金公司为投哪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融信公司系投哪公司的合作服务商,并与投哪公司联合办公,宋方文为融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原告与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之间及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之间就涉案借款业务存在密切的利益。原告融信公司向本院解释宋方文是出于减少风险的目的才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但实际上宋方文又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方文通过转让债权无法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且根据宋方文与融信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融信公司受让债权实际并没有支付对价,宋方文转让债权的行为明显有悖于一般的常理。基于上述疑点及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宋方文之间就本案债权不存在真实的债权转让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系以单位受让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债权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合作开展向不特定自然人发放贷款业务,并以咨询服务费、风险处置押金、GPS费等形式实现收取高额利息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定,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告与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不包括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其向被告赖忠喜发放贷款已超出其经营范围,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同理,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宋方文、投哪公司、旺金公司基于此借款行为所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咨询服务协议》自始无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相对人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抵扣第三人投哪公司已收回的款项.5元(元+3740元×14+533.5元+2000元+1500元),被告赖忠喜尚应在本案中向接受第三人宋方文、投哪公司、旺金公司委托追收债权的原告融信公司返还合同款4726.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相应利息以剩余合同款4726.5元为基数按法定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率(年利率6%)计算,从原告起诉的2018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被告还款之日止。

  此外,作为主合同的上述《借款合同》无效,则从合同即上述《车辆抵押合同》亦属无效。原告融信公司依据该《车辆抵押合同》主张对粤X×××××号小轿车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忠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融信世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4726.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472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被告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融信世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融信世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27.24元,由被告赖忠喜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慧人民陪审员黎泽民人民陪审员黄焕兴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吴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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