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恒信易贷及法人被列“老赖”疑云:擅卖借款人抵押车食“苦果”!

金融虎讯4月28日消息,近日,针对媒体关于“董事长林文被列为“老赖”的报道,广州P2P平台恒信易贷发布声明称其“不实”,并指责报道诋毁平台合规稳健形象,误导舆论。针对此“争议”,金融虎进一步查证发现,

调查|恒信易贷及法人被列“老赖”疑云:擅卖借款人抵押车食“苦果”!

调查|恒信易贷及法人被列“老赖”疑云:擅卖借款人抵押车食“苦果”!

  金融虎讯4月28日消息,近日,针对媒体关于“董事长林文被列为“老赖”的报道,广州P2P平台恒信易贷发布声明称其“不实”,并指责报道诋毁平台合规稳健形象,误导舆论。针对此“争议”,金融虎进一步查证发现,截至4月28日,恒信易贷运营公司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誉商务)仍在失信被执人名单,该平台法人林文也确已被发出“限制消费令”。另一个事实是,致使林文被列入限消名单的涉事案件,在经历一审、二审以及“申请再审”被驳之后,原告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也确已被一审法院批准。在被列“老赖”背后,则是缘于“鹏誉商务擅自售卖借款人抵押车且无法返还“而导致的“自食苦果”。

  据了解,恒信易贷系广州一家汽车抵押借贷P2P网贷平台,于2013年12月正式上线。运营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3月31日,恒信易贷平台累计交易总额为73.76亿元,借贷余额为5.45亿元,借款余额笔数为10,232笔。当前逾期金额为447.9万元,当前逾期笔数113笔,金额逾期率为0.87%。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册10月29日,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法人林文持股比例为85%亦为公司最终受益人,珠海市珠南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5%。值得一提的是,4月28日,恒信易贷公告称,为响应监管政策,推进平台合规备案,提升平台资本实力及抗风险能力,增加注册资本为5亿元,目前正在进行验资及工商信息变更,预计7-10个工作日完成。

  回应:恒信易贷称近期遭受“不实报道”

  4月25日,恒信易贷官网发布公告称“遭受不实报道”。恒信易贷表示,近期,部分网络媒体出于自身商业目的,以平台借款人逾期的民事纠纷、劳动纠纷等案件为噱头进行片面报道或捏造事实,诋毁平台合规稳健形象,误导舆论。对于近期遭受个别媒体的不实报道,恒信易贷一直保持克制与谨慎,第一时间与相关媒体交涉,要求他们澄清案件始末,并协助删除不实稿件。

  根据恒信易贷公告:文中提到恒信易贷董事长林文被列为“老赖”,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显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找到4415******17林文相关的结果”,即林文并非失信被执行人或“老赖”,报道内容失实。

  此外,因2018年5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林文被法院判处限制消费令,恒信易贷及林文被列为“老赖”。恒信易贷表示,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显示,该案件已于2018年10月30日由原告提出撤诉申请【(2018)渝0118民初5312-1号】,文中并未交代案件最终审判结果,仅以起诉函作为依据,掐头去尾地表述指明恒信易贷及林文为“老赖”,显然违反媒体报道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恒信易贷还表示,文中提到的劳务诉讼,在媒体内容发布前,恒信易贷已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案件仍待进一步审理,一审结果不能作为最终结论。媒体稿件表述“有始无终”,内容极为不全面。此前已有媒体发表过类似报导,经其查证确为不实报导后,已出具相应撤稿函,对发布的内容进行撤稿处理。

  恒信易贷表示,要求相关媒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澄清事实并尽快撤稿;希望媒体在报道时,以专业法律的视角,慎重交代案件最终审判结果,加强与报道所涉单位的核实采访工作,遵守新闻报导的真实与准确原则。

  查证:鹏誉商务公司及林文被列失信无误

  针对媒体相关报道和恒信易贷方面的公告回应,金融虎针对“恒信易贷董事长林文被列为“老赖”及被判处“限制消费令”一事进行了查证。金融虎发现,恒信易贷方面的声明亦存在一定“失实”

  金融虎在中国执行信息网通过“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林文”关键词检索发现,截至4月28日,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确实还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而在“限消令”被执行人名单中,截至4月28日,恒信易贷的公司法人林文也亦然在列,限制消费令的发布日期为2018年11月13日。当前,有关恒信易贷的相关失信和限消信息,事实上并未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限消使用声明”显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删除失信信息的,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同时解除。

  不过,根据恒信易贷方面提供的信息,经金融虎核实,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案件显示,2018年10月30日,该案原告借款人陈某某的确已做出撤诉申请,并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批准。

  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当事人最终撤诉,意味着双方或已达成和解。而鹏誉商务及法人林文在不久后或也将因此被移除出“失信和限消令”名单。但对恒信易贷而言,因擅自转售借款人抵押物,也最终自食了在一定期限内被列入“失信和限消”的“苦果”,事实已然发生,这种无奈和个中滋味可能只有“身在局中”才能体会。

  金融虎纵览了整个涉案案件的审理信息,发现此案缘起于“借款人抵押汽车在鹏誉商务公司借款22万元,因未按时还款被受抵方擅自处理抵押物”所致。据鹏誉公司“申请再审”诉书显示,公司已经将陈某某提供担保的车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卖给了案外人,无法返还给陈某某,因此陈某某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

  溯源:平台无权擅自处理借款人抵押车

  借款人通过抵押汽车贷款,受押方到底是否有权擅自处置售卖?在该案中,一审、二审和高级法院均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不等于“占有权”。

  金融虎注意到,致使“鹏誉商务及法人林文被列入失信人”案的当事人虽已撤诉,但有关陈某某与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和再审申请三个阶段,在被告鹏誉商务再审申请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后,该案原告借款人才申请撤诉

  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鹏誉公司、鹏誉商务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鹏誉重庆分公司)、袁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事件源于鹏誉商务重庆分公司及袁某欲控制案涉车辆以促原告陈某某偿还其借款。

  2015年10月20日下午,原告陈某某和被告鹏誉重庆分公司委托的抵押资产监管人员在永川区神女湖安置房路段发现了案涉车辆。因各方对车辆控制发生了纷争,有当事人随即报警,原告陈某某、被告鹏誉重庆分公司委托的抵押资产监管人员和被告袁某均被传唤到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处理此事,原告陈某某将案涉车辆开到了派出所。中山路派出所询问处理后,原告陈某某将案涉车辆(包括行驶证)交给被告鹏誉重庆分公司委托的抵押资产监管人员对GPS装置进行检测。此后,抵押资产监管人员将案涉车辆交由被告鹏誉重庆分公司保管。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鹏誉重庆分公司返还案涉车辆,但被告鹏誉重庆分公司要求原告陈某某支付相关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鹏誉重庆分公司未将案涉车辆返还原告。

  2017年10月20日,法院一审认定:根据物权法规定,被告鹏誉重庆分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抵押权人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享有占有该车及其行驶证的权利,被告鹏誉重庆分公司在对该车GPS装置进行检测后,应及时将该车及行驶证返还所有权人即原告,因此,原告请求返还该车及行驶证,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鹏誉重庆分公司系被告鹏誉公司的分公司,故前述返还责任应由被告鹏誉公司承担。

  鹏誉公司不服发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后,2018年3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陈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其虽与鹏誉重庆分公司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如何控制车辆的合同约定并不能成为鹏誉重庆分公司侵犯物权的抗辩理由,鹏誉重庆分公司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扣留诉争车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陈某某的物权,鹏誉重庆分公司系鹏誉公司的分公司,陈某某当然有权要求鹏誉公司返还诉争车辆。因此,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双方约定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对涉案车辆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二审指出,至于上诉人在将涉案车辆扣留之后,即使再交由他人处理涉案车辆,也不影响陈某某要求鹏誉公司返还涉案车辆的权利,而且,本案中,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已经处理给第三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涉案车辆早已转让他人,如今早已下落不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鹏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鹏誉公司再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鹏誉公司认为,陈某某向鹏誉公司重庆分公司借款,以其自有的渝C16B**汽车作为抵押,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留置条款。在未取得鹏誉公司重庆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陈某某将车辆转借袁某使用,且袁某私自将车上安装的GPS装置拆下。陈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影响了鹏誉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权利。为督促陈某某按时还款,鹏誉公司重庆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和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将陈某某的车辆进行留置,显然是合法的。鹏誉公司已经将陈某某提供担保的车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卖给了案外人,无法返还给陈某某,陈某某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故鹏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018年8月27日,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根据陈某某与鹏誉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陈某某向鹏誉公司重庆分公司借款22万元,以渝C16B**汽车一辆作为抵押。在陈某某不能按约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鹏誉公司重庆分公司仅能就该抵押的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无权扣押汽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还显示,陈某某作为渝C16B**汽车的所有权人,依法有权要求鹏誉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其返还汽车。鹏誉公司虽主张已经将车辆出售给了案外人,事实上不能返还给陈某某。但对于该主张,鹏誉公司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能成立。因此,一审判决鹏誉公司返还渝C16B**汽车,二审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鹏誉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鹏誉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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