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西部律师论坛-荣获二等奖优秀论文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控制研究

摘要近几年,金融领域在互联网技术的带动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就是金融领域创新的典型代表。但基于我国现目前P2P网贷平台的类型及关于网络借贷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P2P网络借贷中存在

第八届西部律师论坛-荣获二等奖优秀论文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控制研究

第八届西部律师论坛-荣获二等奖优秀论文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控制研究

  摘要

  近几年,金融领域在互联网技术的带动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就是金融领域创新的典型代表。但基于我国现目前P2P网贷平台的类型及关于网络借贷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P2P网络借贷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形式。在研究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产生诸多法律风险的原因,为更好防范和控制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思路和策略。

  

  关键词:

  P2P;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行业监管

  引言

  P2P网络借贷平台自2007年进入我国开始飞速发展,据数据显示,自2010年后,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以400%的速度增长,截止2014年,我国平台数达1983家,行业交易额从2010年的6亿元跨越千亿关卡。我国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于2014年至2014年,金融风险具有滞后性,大量新增贷款在2015年达到最终兑付阶段。因此2015年,P2P网络借贷行业处于风险高发期,多家平台跑路,大面积出现兑付危机,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P2P网络借贷的界定

  (一)P2P网络借贷的定义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中的一种交互方式,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网络完成借款行为,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向出借人披露自身情况及借款的相关用途等,达成协议和后期还款等所有手续的借贷行为。

  根据《2013年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出借人一方为自然人,借入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

  

  

  (二)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

  1.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

  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信息决定是否出借,整个过程均在平台网站上完成。一般而言,民间借贷指与正规金融借贷相对应的,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根据十部委联合于2015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界定

  2.1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法律性质界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平台,提供融资服务,帮助投资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并指导投资人分散投资风险来控制风险。而金融机构在法律上的特定含义,除了业务范围固定“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保险、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业务的机构,称为金融机构,”且“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或由国务院批准并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是非金融机构。

  2.2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

  根据合同法,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借贷双方在借贷平台注册,成为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角色,发布融资需求及借款请求,委托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服务加以促成。同时,《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属于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系中介法律性质。

  二、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

  据融360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有894家倒闭、跑路、对付困难等平台出现,网贷行业淘汰率高达39%。P2P网络借贷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为此需要剖析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打破地域、人际的局限性,满足投融资双方需求。但在达成借款合意前,借贷双方素不相识,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各方完全基于借贷平台上披露的信息了解对方,达成借贷合意,多数投资人,往往基于信赖平台而作出了出借资金。一些平台公司引入担保机制,借贷平台公司仅对担保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二次形式审查。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理应做到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恪尽职守,履行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信贷风险评估。但我国对信用管理体系架构流于形式,很难保障贷款者的利益。

  1.个体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信用统计理念不够完善,项目设置并不合理。长期以来,被当做重要信用证明文件的身份证明、人事档案等诸多资料,仅对个体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记录,而个体经济和信息状况联系并不密切,个体财产申报工作无法全面落实。

  其次,我国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对个体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合理公开。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公安、税务、通信等在内的众多机关没有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没有统筹部门对信息进行整合。即便是委托律师,也常常被相关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拒之门外。

  2.借款人以虚假信息注册引发的信息用风险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平台审查借款人的信用只能依靠自身力量,以形式审查的方式进行,通过审查借款人或担保机构提供的劳动合同、账户明细、收入证明、审计报告等书面材料,简单评价借款人的信用,同时,也很难排除借款人或担保公司对资料真实性造假,甚至对借款人造假的风险。

  3.信用评级制度缺乏科学性

  信用评级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前,凭借搜集到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量化评价。

  信用评级模型是否科学取决于该国的信用体系是否完善,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标榜的各自信用评级的模型依据的仅是残缺的信用信息等,而这些信息并不能全面反映借款人的财产状况,信贷风险根本无法被有效量化和规制。

  (二)挪用账户资金的风险

  目前P2P网络借贷过程中潜藏最高的资金风险。贷款人支付资金和借款人接受资金因同一项目需满足借款金额满标及挂单期限届满两个条件而存在时间差。一方面,为了防止借贷双方线下自行交易,P2P借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账户或在银行开通通联支付功能,要求贷款人必须将资金打到该账户中。另一方面,为控制资金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求投资者必须分散投资,需多人相继中标后才能帮助借款者筹足所需资金。贷款人所投项目满额或期限届满后,网络交易平台会将整个项目的资金汇至借款人在平台上自行设立的交易账户内。这个过程,借贷双方在资金首付上的时间差异导致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平台公司的公共账户上,形成沉淀资金。

  大量沉淀资金滞留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账户中,即便是通联支付业务或第三方存管,实质上并不具备人民银行那样完全的托管资金的功能,P2P网络平台本身实际可以自由支配。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同业竞争激烈,为了占据优势地位,平台公司长期支付高额的营销和推广费用,加上系统本身不菲的运营费用,在经营过程中,一些平台公司在出现少量逾期项目时,存在用平台沉淀资金进行兑付的可能,最终导致平台公司往往不堪重负。2013年以来,东方创投等一大批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管理人卷款潜逃而倒闭,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诉讼风险

  2015年开始,经济形势呈下坡趋势,大量借款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还款能力急剧下降,多地法院开始以民间借贷案由接受了大量P2P网络借贷民事诉讼案件。部分平台公司,在交易模式形成初期,忽略了电子签约系各方主体明确认可的签约方式的交易手续,部分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借款人为了赖账,否认电子签约的法律效力。同时,也存在贷款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由P2P网络借贷平台掌握,单一贷款人诉讼取证困难且成本较高。目前,我国对P2P网络贷款诉讼没有特殊的诉讼救济程序,使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诉讼成本高,资金回收周期过长、无法执行等诉讼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一)信用风险的防控建议1.完善信用体系良好的信用评级机制离不开征信体系,只有以完善的征信体系为支撑,平台才能获得全面、及时、准确的信用信息,进而对借款人作出公正准确的信用评级供投资人参考。建议监管层设立平台共享民间借贷征信中心,同意征信报告格式,依法注册成立的正规P2P平台可以通过购买方式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更为重要的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平台将违约的借款人的信息上传,避免危及众多投资人。2.设立信用评级制度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有利于投资人准备把握投资风险,引导投资人合理投资,提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把控能力。为保证客户评级的公正性、客观性,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评级机构,采用国际公认的FICO信用评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平台可以根据第三方信用评级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综合考量对借款人信用评级在平台系统上进行披露。3.引进保险公司信用保险担保保险公司具有经营范围广、资产规模庞大、覆盖低于范围广等多方面优势,并且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对专业的风险审查团队。将出借人设定为投保人,一方面可以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另一方面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一旦出现违约,有利于纠纷处理。保险公司取得分散的出借人的债权人资格,有利于集中行使追偿权,解决了单个出借人资金不够立案标准问题和追偿成本过高问题。保险公司担保与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在防范出借人维权困难风险的具体措施中,保险公司信用保险担保的投保人设定为出借人,又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两种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一并使用,为交易安全,增加一道强而有力的兑付防线。

  (二)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刻不容缓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设计互联网及金融两大行业,《指导意见》中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为银监会,但P2P网贷平台以庞大的互联网为依托,设计人数多、跨越地域广,关系负责,面临的风险也来自不同领域,仅靠银监会一个部门监管实在难以担负监管众人。应建立以银监会为主导,多部门协调监管的监管体系。可以采用以银监会监管为主,央行、工商部门、工信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联动监管的方式,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共同对P2P网贷行业进行规范。央行可以在平台资金安全方面实施监督。工商部门可以在平台注册登记的环节中,对其经营主体和注册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并核发营业执照。工信部门负责对平台网站的开办进行备案,并对平台的在线交易实施监督和管理。对于平台上出现的非法集资、洗钱等刑事犯罪案件,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三)建立P2P网络借贷司法追偿机制

  现目前,我国大部分引进担保机制的平台模式中,因P2P网贷项目中,出借人数众多,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无法登记于众多债权人名下,因此,此类型的平台公司将交易模式设置为,借款人将其提供的抵质押物以反担保的形式登记于担保公司名下。这样一来,问题就产生了,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公司也无代偿能力时,担保公司无法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履行代偿义务,这时候,对于债权人来说,即便赢了官司,也无法通过执行抵质押物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建立P2P网络借贷司法追偿机制,是有效解决平台公司出现大面积逾期项目的途径。

  在借款人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不履行代偿义务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享有的从权利,基于其没有履行代偿义务致使主债权不存在,从而导致从权利亦不存在,债权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采取诉讼保全的方式,对借款人抵押于担保公司名下的抵质押物优先受偿,这样一来,平台兑付困难得以缓解,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得以履行,不会再在资金流动困难或怠于履行义务中死循环。

  

  

  结语

  在缺乏监管与过度市场化的问题始终伴随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发展,2015年,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集中倒闭,让人们目睹了繁荣景象下巨大的风险。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突破中介法律地位开展债权转让业务,将自有资金与用户资金混同,难以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P2P网络借贷平台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监管制度的三无状态,一直徘徊于法律的边缘地带,因此必须加大风险防控力度,促进P2P借贷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1)庞华玮、邓娴:《P2P疯狂的小时代》,载中国经营网报。

  2)《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5)》

  3)《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5)《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6)《揭秘网贷骗术:投资不足2000用假证件套现》,载凤华网。

  7)颜宝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

  8)张辰姣,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9)陈丽,P2P网络贷款的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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