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沙龙丨未成年人借贷购买iPhone7,顺德法院判决借贷行为无效

借贷1顺德区人民法院借贷,是新世纪人们消费的常见方式,当人们想要购买远超自己当下消费水平的物品时,大都会选择以借贷分期还款的方式透支消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借贷消费从购房、购车逐渐向电脑、手机等产品普及,借贷门槛也越来越低

法苑沙龙丨未成年人借贷购买iPhone7,顺德法院判决借贷行为无效

法苑沙龙丨未成年人借贷购买iPhone7,顺德法院判决借贷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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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区人民法院

  借贷,是新世纪人们消费的常见方式,当人们想要购买远超自己当下消费水平的物品时,大都会选择以借贷分期还款的方式透支消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借贷消费从购房、购车逐渐向电脑、手机等产品普及,借贷门槛也越来越低。近日,未满18岁的小浩就因借贷买手机无力还款而被借款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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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着父母借贷买手机无力还款被诉至法院

  2017年2月19日,还在读中学的小浩到某手机配件店购买手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甲方与乙方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向黎某借款现金7500元购买iPhone7PLUS手机(128G),借款利率为月息1.3分,共分60期偿还,每月每期偿还223元,合共元。同时,《借款合同》还约定,小浩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若小浩逾期10天支付利息的,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该手机配件店在小浩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将手机卖给了小浩,但小浩在偿还了第一期的分期款223元后,就再未按照约定按月偿还本息。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该手机配件店、小浩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返还其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合共.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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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有异议

  小浩的父亲在庭审中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不成立;且被告小浩在借款时只有15岁,原告黎某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手机配件店辩称,已将手机交付被告小浩,而原告黎某并没有支付机款。手机配件店称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在原告同意贷款后,手机配件店就会交付手机,但由于原告黎某对客户的贷款资料审查很随意,且多个客户的机款没有支付,多次追款未果,此外,原告与手机配件店的合作方式是高利贷,逾期利率过高,因此,手机配件店已经与原告解除了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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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违反公序良俗,不法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黎某与被告小浩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被告小浩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且原告黎某向未成年人提供贷款用于购买iPhone7plus手机,意在诱导、促使未成年人超越其自身能力进行奢侈品消费,从而赚取利润,此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由于借贷行为无效,双方之间关于借款、利息、违约金等约定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按原告与被告手机配件店之间的合作模式,原告向被告小浩交付借款的方式,应该是以向被告手机配件店支付款项来完成,而非直接向被告小浩交付。因此,本案中,并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小浩交付了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小浩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即便原告向被告小浩交付了借款,也因借贷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告此动机之下的给付,为不法原因给付。由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小浩返还给付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顺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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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黎某与手机配件店合作,建立起由原告黎某向在校学生提供贷款,手机店向在校学生出售手机的合作模式,其动机和目的在于诱导、促使未成年人超越其自身能力进行奢侈品消费,从而赚取利润。如果支持或放任这一行为,会使未成年人过早地高消费,促使他们形成过度消费的不良消费观,同时,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借贷高消费,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背负债务和隐瞒父母会使未成年人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对他们品德的培养以及人身安全的保护都有巨大的隐患。

  此外,部分社会资金瞄准校园的净土和未成年人这个群体,无底线地为没有足够消费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贷款高消费,其中所产生的危害和引发的安全隐患,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在本案中,原告黎某向未成年人小浩提供贷款用以购买iPhone手机的行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行为无效的后果,不仅是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条款无效,其要求未成年人返还本金的诉求,也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Q&A

  解惑:为何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

  缔约行为在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人们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对很多事务进行约定和处理。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不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因此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类型,较为常见的有:包养合同、赌博行为、封口费许诺、违反诚信原则的约定等,这些合同均违反了人们的固有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如果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不仅不能对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起到弘扬作用,反而鼓励了不法行为,助长了社会歪风。因此,法律不认可它们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若付出金钱的人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对方返还金钱,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这一请求在法律上不会获得支持。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绝不会保护非法行为或让违法者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

  (本案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文中小浩为未成年人被告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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