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5000元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中工网据劳动午报消息,近期,检察机关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5个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力度。记者邀请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勇、北京市合

恶意欠薪5000元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欠薪5000元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中工网

  据劳动午报消息,近期,检察机关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5个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力度。记者邀请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勇、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尘,由他们为劳动者支招,解析劳动者一旦被拖欠工资后如何依法维权。

  职工可通过多种渠道讨要被拖欠工资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说,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拖欠部分或全部的工资,如果职工被拖欠工资后,褚军花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权:

  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事宜后,职工可以先通过和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二是调解解决。如果本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可以向其申请调解;如果没有,就北京而言,职工可以向市级和各区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解决。

  劳动仲裁解决。职工如果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职工可以直接向有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解决”和“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这两种解决方式只能选择其一进行。

  四是诉讼途径解决。职工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职工在维权的过程中,褚军花建议多收集一些证据材料,比如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条、银行的工资明细、考勤记录等。

  职工可通过刑事的手段进行维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尘说,职工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这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侵犯职工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职工除了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外,对于一些恶意欠薪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刑事的手段进行维权。

  为了让更多的劳动者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勇介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是刑法第276条之一所规定的罪名,是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

  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张勇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一般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形。

  “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一般是指:(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余尘建议,如果单位或个人拖欠职工工资达到上述立案标准,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责令单位或个人支付工资。此时,如果单位及个人仍不支付工资报酬,则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要求其按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如果单位或个人确因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无法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则不应当按刑事案件处理。

  因此,余尘建议职工个人在进行维权时,最好是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综合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最终再确定是否选择通过刑事的手段进行维权。(劳动午报记者余翠平)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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