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你分析审判实务中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几种处理情形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那点事儿核心提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是放贷人因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借款合同有无利息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下面由法官通过五个典型案例,讲述实务

法官为你分析审判实务中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几种处理情形

法官为你分析审判实务中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几种处理情形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那点事儿

  核心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是放贷人因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借款合同有无利息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下面由法官通过五个典型案例,讲述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约定存在的一些问题。

  

  

  类型一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

  陈东向王北出借元款项,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北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陈东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北返还借款本金元,并要求王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故法院对陈东要求王北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类型二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

  张南向胡西出借元款项,借款期限为10个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内胡西应当向张楠支付利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支付标准。借款期限届满后,胡西未能按照约定向张南返还借款本金,张南遂将胡西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张南陈述在借款期限届满前10个月,胡西每月支付2000元,共计元,该款项系被告胡西按照2%/月支付的利息。被告胡西则辩称,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上述元款项系对原告本金的返还。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双方对利息的标准未明确清晰地约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约定不明”的情形,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采信被告胡西的主张,其归还的元系对原告本金的返还。

  类型三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

  何春向周秋出借元款项,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何春遂诉至法院,要求周秋归还借款本金,并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24%/年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周秋归还本息之日止。

  裁判结果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原告何春主张按照24%/年的利率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调整为6%/年。

  类型四已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

  邓夏向江冬出借元款项,借款期限为4个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按照2%/月收取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江冬未向邓夏归还本金,邓夏遂将江冬诉至法院,要求江东归还借款本金,并要求从借款之日起按照2%/月支付利息,直至江东清偿本金之日止。庭审中,被告江东抗辩称,双方在借条上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并未对逾期利息作出任何约定,认为不需要支付原告邓夏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1款、第2款第(二)项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江东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邓夏主张按照2%/月计算逾期利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利息计算标准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法院予以支持。

  

  

  类型五

  民间借贷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情形

  刘星向蒙月出借元款项,借款期限为5个月,利息按照4%/月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前,蒙月每月向刘星支付利息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蒙月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刘星遂将蒙月诉至法院,要求蒙月归还本金并按照4%/月支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当事人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法院予以支持。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这部分利息的并非当然无效,但无请求力,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蒙月按照约定的利息4%/月(48%/年)向原告刘星支付利息,其中明确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为按照2%/月(24%/年)计算的利息;2%/月-3%/月(24%/年-36%/年)部分利息,被告蒙月已经向原告刘星支付完毕,被告蒙月无权要求返还或折抵借款本金;3%/月-4%/月(36%/年-48%/年)部分利息,应经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被告蒙月要求折抵借款本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

  综合上述五个典型案例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需以书面形式清晰明确约定借期内和逾期利息,且约定的利息不可逾越法律保护的上限,切莫因马虎大意或心存侥幸,而在诉讼中吃了哑巴亏。

  (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作者∣黄友双编辑∣芊芊

  广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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