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丨几家大行和助贷机构违规被通报,原因竟然是...

新规简评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对国家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在政策执行中搞变通、打擦边球,未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未真正落实对小微企业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

刚刚丨几家大行和助贷机构违规被通报,原因竟然是...

刚刚丨几家大行和助贷机构违规被通报,原因竟然是...

  新规简评

  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对国家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在政策执行中搞变通、打擦边球,未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未真正落实对小微企业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二、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等“两禁两限”费用。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两禁两限”费用4369.53万元。其中,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上海分行、哈尔滨分行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涉及3户、4笔,金额合计1372.48万元;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苏州分行、深圳分行、石家庄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厦门分行、大连分行、太原分行、北京分行、泉州分行、重庆分行、济南分行、长沙分行、武汉分行、郑州分行、青岛分行等17家分行违规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涉及180户、1975笔,金额合计2905.35万元;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杭州分行、南昌分行、泉州分行、郑州分行等5家分行违规收取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涉及8户、10笔,金额合计91.70万元。

  三、民生银行在已有抵押的前提下向客户销售保险费率较高的人身意外险,提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共有10.19万笔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客户购买了该行代销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67%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贷款金额不低于0.40%。该行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通过总对总合作协议,约定代理手续费率为保费的50%—80%。例如,民生银行杭州分行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2684笔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的客户购买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客户向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1847.24万元,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1477.79万元,代理手续费占保费的80.02%。抽查部分保单显示,相关保险费率为0.39%—0.5%,是一般人身意外险的数倍。

  四、平安保险(集团)下属平安普惠与兴业银行合作发放小微企业普惠型贷款,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综合融资成本。经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普惠型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保险,未提供其他增信方式或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供客户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兴业银行依赖第三方合作渠道获客,忽略对合作方收费情况及综合融资成本的评估。兴业银行提供全部贷款资金,贷款年利率为6.32%—7.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9%贷款金额的履约保证责任,名义月保费率为0.12%;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获客和不良贷款催收,以及承担1%贷款金额的连带担保,名义月担保费率为0.33%,名义月服务费率为0.09%—0.65%。例如,某客户2019年5月贷款本金为382万元,期限3年,贷款利率7.6%,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兴业银行预计收取贷款利息46.4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收取保险费16.34万元,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计收取担保费4538元和服务费81.14万元,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达22.16%。其中,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费用占综合融资成本的56.53%。

  从督查检查情况看,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对国家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在政策执行中搞变通、打擦边球,未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未真正落实对小微企业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助贷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六稳”“六保”,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要严格执行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贷款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强制捆绑销售、转嫁成本、违规收费,变相增加小微企业隐性融资成本;要加强公司治理,落实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对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管理,全面评估助贷、增信环节的综合融资成本,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防止内外勾结、联手损害小微企业利益。对无视禁令、顶风违规的,金融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目前,银保监会正在会同有关方面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密切跟踪相关工作进展,督促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11月21日

  延伸阅读

  助贷的几种模式

  通俗地理解助贷业务,即资金提供方通过助贷平台方的撮合,通过互联网向资金需求方发放贷款贷款的行为。抛开繁文缛节,我们可以围绕助贷业务的两个核心参与方:资金提供方和助贷平台方,罗列几种主流的助贷模式。

  模式一:保证金结构

  (1)借款人通过助贷平台获悉互联网信贷产品信息,提交信贷申请

  (2)外部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进行独立的授信审查,对于通过风险评估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3)针对上述贷款,助贷平台或某个关联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金担保,(通常为5%-10%,换算成杠杆率就是10-20倍,若坏账过高则平台方会相应地提高保证金比例,或回购不良的资产,也可能中止合作来调整风控模型)

  (4)发生约定情形时,金融机构直接扣收保证金,由助贷平台进行贷后催收,发起诉讼或仲裁

  模式二:融资担保结构

  (1)借款人通过助贷平台获悉互联网信贷产品信息,提交信贷申请

  (2)外部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进行独立的授信审查,对于通过风险评估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3)针对上述贷款,助贷平台引入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担保公司的杆杠率为10-15倍。

  (4)发生约定情形时,融资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向金融机构进行代偿

  (5)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贷后催收,发起诉讼或仲裁,并可以向人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同时也存在助贷平台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可能,由助贷平台进行贷后催收,就类似模式一。

  模式三:联合贷款结构

  (1)借款人通过助贷平台获悉互联网信贷产品信息,提交信贷申请;

  (2)小贷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往往是助贷平台的关联小贷公司,例如蚂蚁商诚小贷公司之于借呗产品),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

  (3)通过贷款分发机制,在匹配外部资金方并完成信贷审核后,小贷公司和外部资金方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延伸阅读

  银保监清理银行乱收费降低企业负担

  

  目的:为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企业负担,银保监会将全面展开清理银行保险机构乱收费行动,进一步督促银行加强收费管控,规范银行与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合作行为,遏制各种形式的不合理和违规收费行为。

  对象:此次清理行动的对象覆盖各类银行保险机构。

  内容:检查重点包括2019年以来开展的违规涉企收费检查和小微企业融资收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2020年以来新发生的违规问题。重点覆盖制造业、服务业以及中小微企业信贷领域。以涉企信贷融资收费为主,兼顾其他服务收费。深入检查不合理和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情况。

  要求:根据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开展全面自查,自查范围包括自身业务、银保合作业务、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业务。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银行保险机构要逐一建档立案,举一反三,追溯问题源头,严格整改。

  目标:监管部门期望借此次清理行动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收费长效机制。重点是遏制源头,完善制度,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激励约束、收费管控、持续审计等制度,建立有效遏制乱收费和不合理增加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同时,监管部门对银行收费实施持续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方案:银保监会提出各银保监局应结合本级、本地实际,深入调查乱收费问题,了解企业诉求、融资各参与方作用及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率情况,总结近年治理乱收费的经验教训,掌握当前不合理和违规收费、抬升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表现形式、实际规模、问题性质和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一、银行机构的清理内容

  01

  信贷环节

  1.强制捆绑销售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违规收取相关部门已要求减免的费用,包括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政策等。违反机构自身有关减费让利制度或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解读】“两禁两限”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提出,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今年中央提出“鼓励银行合理让利”,明确了“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的任务目标。对于小微企业除了贷款利息之外,其他名目繁多的工本费、合同费、账户费,很多银行不再收取。

  2.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比如要求客户将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将授信额度转为银行承兑汇票,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将客户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等。

  【解读】比如要求客户将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是较为典型的加重小微企业借款成本的表现形式。统一授信下,信贷额度可以在表内外转换,表面上看给客户办理银票,贴现利率降低,但银票需要交纳保证金,会导致客户实际融资成本变高。

  以往一家小微企业获得了银行准入资格,但想获得较为便宜的贷款很难,更有甚者,假如想贷款200万元,先要存100万元,以存单质押方式贷款90万元,再办理抵押贷款100万元,实际可用资金只有90万元。或者不直接贷款给客户,而是要求客户先存50%保证金,签发银票,客户通过票据中介贴现,相当于实际融资打对折,更有甚者,最终贷款金额是在银行表内外授信的1/4,几重下来,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接近于18%。

  部分银行从经济价值EVA角度考虑,比如要给小微企业客户一定幅度的优惠,需要考察小微企业的综合贡献度,比如在银行日均存款有多少,办理了多少中间业务,为银行贡献了多少中收等等。以此来加重小微客户负担。

  3.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

  比如总行统一要求或利用市场地位强制、诱导客户承担合同项下的抵押品评估费,违规由客户承担抵押登记费等。

  【解读】2012年银监会不规范行为专项整治后,抵押登记费明确属于银行承担范围,但就抵押品评估费用究竟由借款人承担,还是由银行承担一直存在争议,并以“谁委托、谁付费”来抗辩。主要依据2006年《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第3条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016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在第21条中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合理的业务成本,不得转嫁。认定转嫁成本的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以协议等形式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二)融资过程中需要办理公证、登记、保险、评估等业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由商业银行承担费用的,是否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

  2020年5月18日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第三部分:要求银行在增信环节应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第8条明确"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第9条明确:“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银行应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

  现实中,银行为了不被监管处罚,也不愿意承担费用,往往采取暗示的方式要求客户先行对抵押品评估,再进行贷款。这将会加重小微客户的负担。

  4.强制捆绑销售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解读】就在3个月前,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6号通报《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违规涉企收费问题虽有减少,但尚未清理完毕。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提供融资过程中存在强制搭售保险产品、超公示标准收取市场调节价费用、未提供服务而收费等行为。详见【重磅丨银保监会又通报一批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

  02

  助贷环节

  1.通过合同约定,将信贷违约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实质上只提供资金,但未对贷款利率定价进行相应调征。

  【解读】早先助贷机构享有贷款定价权,银行只需要提供资金,对借款客户、利率不管不问,并将风险通过保险或融资担保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9号令)第8条规定:”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第5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2.将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给第三方机构承担。

  【解读】核心风控不得外包,在多处文件中有所提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第6条“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3、违规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使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

  【解读】常规互联网贷款信贷资金需要会直接打到借款人账户由其自主支付。如果给助贷机构,则有可能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形成放款资金池。

  此外,助贷机构也存在违规行为,加大借款人负担。实践中发现实际放款人为金融机构,但是与借款人实际联络为助贷机构,助贷机构存在收取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上限的行为;助贷行业目前没有准入机制,不乏一些助贷机构委托不合规的催收机构进行暴力催收,激化矛盾的情况。

  03

  考核环节

  1.交叉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激励不当,引发强制捆绑销售或违规收费。

  【解读】交叉销售即借助客户关系管理,发现顾客的多种需求,多种相关服务或产品销售给客户。银行从事交叉销售的动力在于可以提升销售渠道效率、增强风险评估水平,提升客户粘性,提高了单位客户持有的金融产品数量,客户转移成本提升,降低流失率。但部分银行通过设定不当的销售业绩考核指标,并借助渠道优势,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愿,强行在贷款时捆绑销售其他产品或者违规收取费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2019年11月18日,平安银行就被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点名通报,原因是其北京分行办理小微企业贷款存在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问题,变相抬升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增加了小微企业负担。

  2.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激励不当,引发强制捆绑销售或违规收费。

  【解读】中间业务收入考核激励不当,捆绑销售容易引发消费者投诉。违规代销保险,导致客户本想存款,结果买了保险,这是以前金融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04

  收费管理

  1.不掌握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收费情况,未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未对第三方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解读】根据6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第5条:“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2.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

  【解读】根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第7条: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3.未提供实质内容的服务而收费,收费与服务不匹配。

  【解读】根据6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第15条:银行制定与调整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免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与服务内容匹配。鼓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标准。

  4.银行未落实对助贷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未对客户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进行合理评估,未及时终止与存在违规和不合理收费等问题机构的合作。

  【解读】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5.收费管理粗放、内控不健全、信息系统不完善等。

  【解读】根据6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第五部分规范与收费相关的内控与监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严格收费系统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充分披露服务信息。

  第十六条要求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银行应实施收费管理分级授权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因地区性差异确需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由总行制定收费标准。完善信息系统,提高收费核算自动化处理能力,增加收费差错账务调整功能,及时更新系统设置,避免因系统漏洞或操作随意导致多收、误收。内审应涵盖收费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审计频率不低于一般项目。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管控,防止强制捆绑搭售、利益输送和收取回扣等行为。

  第十七条要求银行应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手机APP等渠道,以清晰、醒目方式公示价格信息和优惠政策,保障企业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定期评估所公示信息,及时更新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

  二、保险机构的清理内容

  (一)向银行支付明显高于市场标准的佣金手续费或其他营销费用,导致保险产品定价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

  (二)银保合作中,保险产品定价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的其他情形。

  (三)向客户推荐合作银行的信贷产品时,以购买保险产品为条件,或误导、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四)银保合作中其他违规和不合理增加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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