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也会面临很多新的“课题”。今天碰到的新课题是:
如果个人逾期贷款资产被转让后,
个人是否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向央行征信中心申请删除逾期记录?
1.支持不删除逾期记录的案例
征信圈在10月20日,做个一个案例分享,对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2020)辽05民终1127号做了分析
当时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
不该删除!
即使资产被转让,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此案例详情参见:
《》
2.支持删除逾期记录的案例
但11月2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9民终382号,又给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判决:
该删除!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从原来的债权债务中退出,对债务人不享有权利,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失信行为已终止。
此案例详情如下:
①案例背景
2001年4月25日、2002年2月4日,原告个人从银行贷款.00元和.00元,并用勃利县副食商厦商铺抵押担保。后因经营不善,贷款没有还上。截至2012年6月30日,被上诉人七台河行将其拥有的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剥离贷款债权未偿本金余额.94元,利息.02元的资产整体打包以.00元转让给刘凤江,这其中包括上诉人的上述两笔贷款。
②被告银行理由
2001年4月26日原告的借款逾期后,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将逾期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任何过错。同时,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若上原告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还款,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件终止”程度,银行愿协助其更正欠款结清记录;否则,答辩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违法行为。
③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1月24日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剥离贷款债权将部分债权转让他人,转让的债权包括上诉人所欠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从原来的债权债务中退出,对债务人不享有权利。因此,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苑大文与被上诉人之间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苑大文的失信行为已终止。2019年4月24日,苑大文向龙江银行勃利支行递交了承诺书,此时,龙江银行勃利支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撤销苑大文的不良征信记录,苑大文的该项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④法院判决如下:
二、被上诉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撤销上诉人苑大文的不良征信记录;
3.小结:
随着新金融业务的层出不穷,对征信的应用和理解也在各种领域不断遇到新的课题,联贷、助贷征信查询主体的问题,资产转让征信记录消除的问题...
大家对今天这个资产转让后个人征信逾期记录是否该消除怎么看?
来源:湾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