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陆X诉张X芬、王X宝民间借贷纠纷案

【中法码】婚姻家庭法学·离婚制度·离婚效力·财产效力·债务清偿·共同债务(l)【关键词】民事婚姻家庭法学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转借共同生活举债合意共同还款义务【学科课程】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点】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生活【教学目标】掌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熟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债务的判

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陆X诉张X芬、王X宝民间借贷纠纷案

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陆X诉张X芬、王X宝民间借贷纠纷案

  【中法码】婚姻家庭法学·离婚制度·离婚效力·财产效力·债务清偿·共同债务(l)

  【关键词】民事婚姻家庭法学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转借共同生活举债合意共同还款义务

  【学科课程】婚姻家庭法学

  【知识点】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生活

  【教学目标】掌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熟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债务的判定依据。

  【裁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效力】被法律出版社《银行法律实务丛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精选》(下册)收录

  【案例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1)浙甬商终字第150号

  【判决日期】2011年04月19日

  【审理法官】赵文君徐梦梦毛姣

  【上诉人】陆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张X芬王X宝(均为原审被告)

  【上诉人代理人】沈玲彩(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人】陈巍曹小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李筱敏(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借款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并将该笔借款转借给他人,其配偶对此并不知情,双方离婚时,并未约定该笔借款的还款事宜。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的配偶应否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X芬支付原告陆X借款100万元;驳回原告陆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陆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张X芬、被上诉人王X宝承担;被上诉人张X芬与被上诉人王X宝的离婚协议隐瞒遗漏了涉案债务的分配,属于对财产处理不当,应重新确认;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只能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因此,被上诉人张X芬、被上诉人王X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X芬辩称:涉案款项是本人代陆君所借;离婚协议符合规定,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

  被上诉人王X宝辩称:该款项往来涉及被上诉人张X芬的上家陆君及陆君的上家陆丰;被上诉人张X芬向上诉人陆X借款达200万元,房子已经抵押给上诉人陆X。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借款人单方对外举债并转借给他人,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还款,其配偶对该借款并不知情,认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拒绝还款。因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行为,双方对该债务不形成举债合意,且该债务系用于转借他人,其配偶也未共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同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未对该债务作明确说明。因此,该项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为:(一)夫妻共同债务应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到离婚之日期间;(二)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原因应基于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为共同生活而从事经营活动;(三)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由于夫妻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其特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双方应存在举债合意。当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表示意思,则无论之后双方是否共享债务所带的利益,应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应共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之后双方共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双方的约定。当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约定时,则应根据双方意思自治确定债务的责任承担。综上,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需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不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应认定系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又转借给他人,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还款,借款人的配偶以对该债务不知情且在离婚协议中也未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因依据上文分析,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满足双方有举债合意、共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或双方对该债务有明确约定。而本案中,借款人的配偶对其代借代还的过程并不知情,应认为双方不存在举债合意;借款人将借款转借他人,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未明确约定对该笔债务的责任承担。综上,该借款不满足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其配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债权人如何举证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

  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

  委托代理人:沈玲彩,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芬。

  委托代理人:陈巍,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宝。

  委托代理人:李筱敏,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X为与被上诉人张X芬、王X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3月17日,陆X通过宁波银行网上银行借款给张X芬元,同日,张X芬通过宁波银行网上银行支付给陆君元。此后,张X芬未还款。

  另查明,张X芬与陆X之母周X君素有资金往来,2010年3月26日、2010年4月7日、2010年4月19日张X芬各支付给周X君6000元,合计元。

  张X芬与王X宝原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张X芬、王X宝在海曙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海曙区青林湾东区60幢502室商品房一套及地下室停车位一个,现协商归男方王X宝所有,购房所有欠款元(其中王X英元、张X勋元)由男方王X宝承担,女方须协助男方办理房地产权证等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而女方名下的位于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285弄17号501室商品房一套,现协商归女方张X芬所有。两处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各归各所有。四、夫妻无其他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其他债权及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和享有。五、有家用别克凯越小轿车一辆归男方王X宝所有”。

  陆X于2010年6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0年3月,张X芬因家里急用,向陆X借款元。张X芬分别于2010年3月26日、4月7日、4月19日支付利息共计元整。后张X芬却一直拒绝归还本金,亦未再支付利息。另王X宝与张X芬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5月7日以协议离婚的方式闪电离婚,而且两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故意将房产中最大的一套位于宁波市青林湾东首60幢1单元502室(含地下车库一个)的房产转移至王X宝个人名下。目的就是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王X宝作为张X芬的配偶,依法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原审法院判令:一、张X芬立即归还陆X借款本金元、利息元(暂按月息1.8%自2010年4月8日计算至6月7日,实际应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二、王X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X芬在原审中答辩称:2010年3月17日陆X向张X芬汇入元系事实,此汇款是张X芬代陆君向陆X借款,陆X、张X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陆X的诉讼请求。

  王X宝在原审法院答辩称:张X芬的债务不属于家庭共同开支的必要财产,陆X借给张X芬钱以后,张X芬是如数转给了上家,没有进入家庭开支,完全是属于转借转付的行为,不应当由夫妻另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属于逃避债务的离婚。张X芬和王X宝多年来已经夫妻感情淡薄,经常吵架,而且经济上早就互相独立,在离婚协议中也可以看出,家庭财产的分割作为王X宝是吃亏的,其并不知道张X芬外面还有许多债权,所以在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上,王X宝承受了元的巨额债务,没有分到任何外界的债权,并不是像陆X所说为了逃避债务和恶意转移财产,仓促离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陆X对王X宝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陆X与张X芬间虽无书面借贷合同,但张X芬收到该款项,其仅认为系代陆君向陆X借款并将该款支付给陆君。因张X芬未提供该款系他人向陆X借款的证据,故应认定陆X与张X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陆X借款给张X芬时,虽为张X芬与王X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庭审调查表明张X芬向陆X借入款项即出借给他人,并非用于陆X与王X宝共同生活,且无证据表明王X宝参与或明知张X芬的借款,也无证据证明张X芬、王X宝的离婚行为有逃避共同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故张X芬的借款属其个人债务,王X宝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陆X要求王X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因陆X与张X芬间无书面借款合同,张X芬也未确认约定过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故陆X要求从2010年4月8日结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张X芬应从陆X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利率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判决:一、张X芬支付陆X借款元,该款张X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陆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元,由张X芬负担元,陆X负担270元。

  陆X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本案所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张X芬、王X宝。张X芬、王X宝协议离婚,逃避债务,隐瞒、遗漏了本案所涉债务的分配,在离婚协议中并未体现清偿责任,属于财产处理不当,应重新确认该债务。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本案债务应由张X芬、王X宝连带清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张X芬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张X芬也需要承担责任,张X芬没有上诉,算是服判,但原审法院判决是有问题的,张X芬是代陆君借款。离婚协议分配也是非常合理的,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

  王X宝答辩称:本案款项往来涉及张X芬的上家陆君及陆君的上家陆丰。在张X芬代借代还过程中,王X宝是不知道的。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王X宝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宝与张X芬离婚时,并不知道张X芬对外有债权,财产分割时王X宝不仅没有多分,而且是吃亏的。张X芬向陆X借款有元,其房子也抵押给了陆X。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陆X向本院提供了购房发票及房款交款单复印件,欲证明青林湾房屋系张X芬与王X宝共同财产的事实。张X芬经质证,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购房发票名字是张X芬、王X宝两人,房款是王X宝交的,房屋确系夫妻共同财产。王X宝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房款是王X宝交的。本院认为,该购房发票及2007年5月房款交款单,可以证明该房屋系张X芬、王X宝夫妻共同财产,但与本案讼争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能证明陆X待证事实,不予采纳。

  张X芬、王X宝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后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X芬于2010年3月17日向陆X所借的元借款,是否系张X芬与王X宝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X芬向陆X借得该元款项后,于同日即交付给了陆君,而此前的2月20日,张X芬同样从陆X处取得借款元后又于同日交付给了陆君。没有证据表明王X宝对此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借款用于张X芬与王X宝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难以认定为张X芬与王X宝夫妻共同债务。陆X诉请,理由不能成立,难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陆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获得更多案例资源,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法律家”关注即可!

  或者扫描二维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中国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库:

  (法律家综合性法律门户网站,免费提供百万法律法规、近千万裁判文书查询服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案件排行,数万律师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陆X诉张X芬、王X宝民间借贷纠纷案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载自互联网,该文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也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详情参阅本站的“免责声明”栏目。

相关内容

推荐阅读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源于互联网,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转载文章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若有权属异议及违法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删稿。详情参阅本站“版权声明”及“举报投诉”栏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