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再被驳回!法院判决“信息中介“并非网贷债务方

P2P网贷待偿余额由去年年初的8000多亿降至年终4000多亿,商品置换、折价债转、底标穿透是去年主要清退方式,但同时也有部分出借人期望通过起诉网贷平台获得还本付息。不过,最近在山东、浙江、河北等地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的案件中,这样的诉

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再被驳回!法院判决“信息中介“并非网贷债务方

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再被驳回!法院判决“信息中介“并非网贷债务方

  P2P网贷待偿余额由去年年初的8000多亿降至年终4000多亿,商品置换、折价债转、底标穿透是去年主要清退方式,但同时也有部分出借人期望通过起诉网贷平台获得还本付息。

  不过,最近在山东、浙江、河北等地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的案件中,这样的诉求并未得到法律支持——法院认定网贷平台属于信息撮合中介,而非从出借人处借款的债务人;“出借人”对应的债务方为“借款人”,因而出借人与网贷平台并非债权债务关系。

  出借人诉平台偿还本息遭法院驳回同时承受败诉经济损失

  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浙江宁波一位出借人孙女士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即玖富普惠网贷平台归还借款47万余元,要求被告支付以4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计算的、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3万多元,并要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系其出借款项的相对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驳回了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且,按照相关规定,孙女士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近5000元。败诉导致的经济损失,对当前因网贷投资亏损而陷入困境的出借人而言,可以说是雪上加霜。

  另外一起发生在河北保定的出借人石先生起诉玖富普惠的案件,虽然出借人在诉讼阶段就认识到起诉平台无法胜诉,因而最终决定撤诉,但已经发生的诉讼费和保全费5000多元,出借人不得不自己承担。

  两个案件中,法院均认为玖富普惠属于信息中介平台,没有偿还出借人本息的法律责任,而出借人不仅败诉,还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根据规定,当出借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会缴纳一笔不小的费用: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多可达5000元。因此出借人在起诉前,务必确定清楚谁是被告,否则得不仅输了官司,还可能再次遭受经济损失。

  打官司前须明确被告网贷类案件起诉尤应注意“当事人适格”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规定: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委托商业银行保管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出借人经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在委托人的运营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借入资金。

  也就是说,网贷平台是网络借贷双方的中介服务机构,而非接受出借资金的债务方。不久前,北京银保监局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也可说明玖富普惠确系“信息中介”:未发现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玖富平台充值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情形。

  因此,在网贷平台在政策引导下良性退出之际,借款人受经济下行、行业政策、疫情等影响,发生逾期拒还的情况时,出借人应当起诉借款人,而非网贷平台。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谁能够作为某一案件的原告与被告是有严格界定的,也就是“当事人适格”。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原告应找准当事人,保留好相关凭证尤其是身份信息,避免出现“告错人”的情况,否则既会阻碍自身权益的行使,客观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当然,如果网贷平台涉及自融、私设资金池等违规操作,出借人是可以直接起诉平台的。但时至今日仍在正常运营、未被立案的网贷平台,由于业务合规,系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因此出借人起诉这类平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再被驳回!法院判决“信息中介“并非网贷债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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