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昨日头条丨千呼万唤始出来!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终落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舆君按:2015年,既是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起始之年,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从政府工作报告,到中央十三五规划;从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到网贷管理暂行办法,顶层设计的指引以及行业监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

补发昨日头条丨千呼万唤始出来!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终落地

补发昨日头条丨千呼万唤始出来!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终落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舆君按:2015年,既是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起始之年,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从政府工作报告,到中央十三五规划;从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到网贷管理暂行办法,顶层设计的指引以及行业监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千呼万唤始出来!作为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网贷行业的监管办法终于落地。

  2015年12月28日14点,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该《管理办法》共计8个章节、47条细则,分别从备案管理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管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的管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管理办法》以银监会办公厅特急便函形式同时下发至各地银监局。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接下来各平台运营机构将出现集中更名潮。

  在平台业务开展方面,对网贷机构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采取了禁止性动作。

  在资金存管方面,网贷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方。

  在信息披露方面,网贷机构应当实时在官网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款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从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和释义、基本原则、管理机制四方面做了概述性阐释。其中,管理机制条款中,银监会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网贷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须向两个部门备案登记,分别是平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会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并未对备案设立门槛,故而备案登记本身并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该章节还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该章节对网贷活动中网贷机构、借款人、出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网贷机构、借款人的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第九条列出了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提供信息咨询、撮合的服务;审核出借人、借款人及融资项目真实性和合法性;普及网贷知识、开展风险教育;不得删除、篡改、买卖、泄露借贷双方信息和交易信息;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等。

  第十条列出了网贷机构的负面清单。网贷机构被禁止从事以下几种活动:

  1.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8.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9.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1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1.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2.法律法规、网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由于禁止网贷机构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目前国内实行混业经营的平台或受到影响。

  第十三条列出了借款人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欺诈借款、不得就同意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等。

  第十五条列出了出借人义务,包括向网贷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该文章还规定了关于风险控制和网络信息安全等内容的条款。

  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贷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

  第十八条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记录并保留借贷双方相关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对于目前投资人比较关心的网贷平台停摆、跑路、破产后的追偿问题,该章亦设条款予以关注。第二十四条规定,网贷机构业务暂停或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这意味着,平台破产后,平台之上的投资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

  该章节第二十六条规定,网贷机构应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此外,网贷机构还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舆君注意到,网贷平台此前主要的评估对象是借款方,出借方往往注册了即可进行投资,可谓毫无门槛限制。此次规定将改变这一现状。平台对投资人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投资人的出借行为系出于理性,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这无疑也将加大平台自身的运营压力。

  对于业内比较关注的资金存托管争议,该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网贷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方。

  不过,据第三方数据统计,目前行业正常运营的2610家平台中,仅有45家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考虑到该条文仅是鼓励网贷平台与银行进行存管合作,而没有强行禁止其他存托管方式,且银行存管的安全性、便利性被认为并不比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联合托管显得优越,故该条款对网贷平台资金托管方式的选择所能产生的影响有限。

  该章节第三十条规定,网贷平台应对借款人、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如实披露,而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等,平台亦应当予以适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规定,网贷机构应当实时在官网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款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该章节的规定,无疑将有助于实现平台经营的透明化、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规定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同时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舆君认为,跨省经营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对不同地区协同处置风险事件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同时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的建立,对于监管层在把控行业整体风险的主动权、主导权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客户资金存管方面,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明确了重大风险信息报送机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年度审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与四十一条明确了监管部门责任和机构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责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五条对过渡期进行了安排: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相关阅读

  P2P网贷定心丸将出行业规范发展再进一步

补发昨日头条丨千呼万唤始出来!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终落地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载自互联网,该文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也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详情参阅本站的“免责声明”栏目。

相关内容

推荐阅读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源于互联网,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转载文章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若有权属异议及违法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删稿。详情参阅本站“版权声明”及“举报投诉”栏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