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监管会议 九大要点明确网贷发展方向

日前,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此次会议明确了监管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引得市场格外关注。此次工作座谈会,再一次给予网贷行业以希望,同时会议也明确指出了“良性退出、转型为主”的基本基调

独家解读监管会议  九大要点明确网贷发展方向

独家解读监管会议  九大要点明确网贷发展方向

  日前,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此次会议明确了监管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引得市场格外关注。

  此次工作座谈会,再一次给予网贷行业以希望,同时会议也明确指出了“良性退出、转型为主”的基本基调。

  对于广大投资人,面对即将转型和退出的平台,如何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监管,各项制度设计及应对措施,能否实现行业风险出清,维护各地经济金融和社会政治稳定?

  对于又一次的走到十字路口的广大平台,是坚守备案还是转型、退出?

  1.此次会议意义重大,并将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此次会议虽然为工作座谈会,但「中央各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认真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再历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会议上,鲜有如此高的规格待遇。

  其次,本次会议的报道机构为“金融时报”,其于1987年5月1日创刊,由邓小平同志题写报头,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联合创办的一张全国性、综合性经济类报纸,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目前“金融时报社”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司局级事业单位。

  此后,多家主流媒体纷纷于第一时间进行跟进报道,且报道内容与原文高度一致。这也从侧面印证“金融时报”的报道其实是充当了一种“官媒通报”的功能。

  这也意味着该篇报道的价值及其对未来网贷监管工作的深远影响。

  2.监管下阶段工作重点:引导绝大多数平台退出和风险出清

  报道通过“总分式结构”进行行文,先总论,然后分而论之述之。

  第一段的“总论”中便指出「会议明确,下一阶段,要将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多措并举支持和推动机构良性退出或平稳转型作为重点」,明确了监管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要推动网贷机构的退出或转型。

  此外在其他3个“分论”中又有2处明确提出「引导绝大多数机构通过主动清盘、停业退出或转型发展等方式实现风险出清」及「2019年第三季度整治工作将继续严格落实降机构数量、降行业规模、降涉及人数的“三降”要求」。

  尤其提出“引导绝大多数机构”这一数据行表述,也意味着仅有少部分平台能达到监管和市场的要求,继续以网贷的形式运营。

  这也基本符合此前的市场预期。

  

  

  3.将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机构转型网络小贷、消金公司

  对于“引导绝大多数机构”未来将将怎么走,此次会议也明确提出:

  少数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改制转型

  「对于少数在资本金和专业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条件的机构,允许并鼓励其申请改制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一方面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本身需要较高的门槛,能达到要求的平台数量相对较少。

  如消费金融公司除自身3亿元的实缴资本外,还要求其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时,须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和近2年连续盈利等;为非金融机构时,须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和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等。

  另一方面,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自身流量及杠杠率较网贷平台相对较低,致使平台主动改制的积极性不大。

  剩余大部分平台仍将被清退

  就平台自身和市场预期而言,能纳入监管试点及改制转型的平台均为少数,大部分平台的会主动清盘和停业的方式退出。

  同时会议指出「行业风险仍处于高位,行业重大风险隐患不容低估」,为此,「全国已成立400多个风险处置专班,加大对高风险机构的管控力度」。

  就行业现状而言,经过监管长期工作及市场发展,行业出清已取得重大进展,部分存在严重问题的平台已遭市场淘汰。目前在运营的707家(原文数据)平台中,存在集资诈骗或自融等恶意风险的平台很有可能仅为少数,未来良性退出或称为行业风险出清的主流。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会议在引导机构转型的时,并未提及此前“175号文”中“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表述,或许监管对助贷机构也持一定的谨慎态度。

  4.再次强调“金融信息中介”定位

  「“三查”过程中发现,平台机构普遍偏离了“金融信息中介”定位,不同程度存在信用转换性质的活动。」

  所谓信用转换,可以商业银行举例,银行以其信用替代了借款人的信用,存款人相信银行的偿债能力,无需担心其存款接收方的信用问题,即银行扮演信用中介的角色。强调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非信用中介属性,指明当前出借者盲目相信平台的背景实力,以为“大平台=资金安全”的错误属性。未能细致的考察平台资产的真实性,从而面临风险。信息中介仅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交易的撮合者,即使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关闭或转型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借款人依然需要依据借款合同,给出借人还本付息,而信用中介是需要承担信用风险。P2P平台虽然被定性为信息中介,但并不能提供所有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只是网络借贷关系的信息中介。P2P平台即要明确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定性,也要明确P2P的业务范围,强化信息披露建设,做好金融服务的角色。

  5.“三查”工作仍将持续进行

  截止到6月底,已完成对430家网贷机构的合规检查,边查边整,即查即改。而目前在运营平台有707家,还有一少半的平台未完成合规检查。另外,「由于机构数量多、存量规模大、产品和业务复杂,一些省市完成“三查”还需要一段时间。」监管也许有这样的考量,待机构数量多,情况复杂的地区完成“三查”之后,汇总出核查遇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为其他地区提供可行性指导方案,因而延后“三查”工作节点。

  「对于已完成“三查”的地区,进行“回头看”。」重新梳理、重新检查,防止平台新增“不合规业务”。这么看来,之所以备案再次延期,与多数地区没有完成平台的“三查”有关。

  6.“老赖”名单入征信系统

  恶意逃废债问题,已经成为行业的重度风险隐患,有可能危及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监管对“老赖”的打击在逐步加强。据网贷天眼了解,央行征信系统要上报逃废债名单时面临一些问题,包括法律协议,公布标准的统一,对平台上报信息的准确性的考量等。先前,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曾两次在其网站披露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名单,共涉及31家机构、12万名以上恶意逃废债行为人,这对恶意逃废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此次会议中提到互金整治小组曾先后将两批失信借款人和失联跑路高管人员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系统,说明当前征信系统上报程序已经打通,后续工作的开展将会更快。这对“老赖”人群的失信惩戒将起到强震慑警示的作用,借款人将不再敢抱有“网贷不上征信”的侥幸心理,重新审视信用风险,考量失信成本,提升信用意识,遵守金融契约精神,主动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7.数据实时接入平台超半数,穿透式监管已建立良好基础

  根据原文中介绍「为加强对网贷机构的动态监测和穿透式监管,有关部门建设了实时数据接入系统,实现网贷机构产品信息、债权信息、交易流水等明细数据全量、实时接入。自今年4月启动接入工作以来,目前已有468家完成接入。」根据该会议的数据,当前在运营网贷机构为707家,有468家机构已经接入了实时数据介入系统,而市场普遍预期最终剩下的机构要远远低于468家。由此可知,当前监管层已经可以实时掌握半数以上在运营平台的实时数据。而对于未来能够“幸存”的少部分平台,可能该系统已经达到了“全覆盖”。

  如此一来,监管层就能在较长时期内观察所有样本平台的数据,总结经验。同时这也为将来搭建起基于大数据的监管科技,更加精确的掌握对接平台的运营状况打下了良好基础。由于实时数据对接系统所覆盖的信息字段已经非常全面,可以大大提升平台数据造假的难度。同时,在监管科技方面,也非常有想象空间,在网贷行业的共债风险、流动性压力等等都可以掌握非常精确的数据。

  除此以外,行业中此前比较难以获得、难以监管的数据可能也会更容易获得和计算,比如此前监管要求,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个人不得超过100万,企业不得超过500万。那么在所有机构实时数据接入完毕之后,该数据就很容易可以计算出来。

  8.备案试点方案真实性被印证首次提出“合规保证金”

  文中提到「有关部门在拟定的监管试点方案中,对网贷行业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合规保证金、股东资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提升网贷平台缓释风险、保护投资者的能力。」首先,可以证明,此前流出的备案试点方案,确实是有关部门所拟定,该方案可代表监管层对于网贷行业风险治理与试点的整体思路。从本次会议报道来看,大概率未来还会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但是,本次相比备案试点方案,多出了一个合规保证金,该保证金并未在此前的试点方案中提及,有可能备案试点方案后续又新增了新的进展。

  

  

  9.“监管”代替“备案”第四季度部分平台有望开启试点

  文中有两次提到“试点”:第一次是「2019年四季度,在合规检查、接入系统、数据核验等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将逐一对在线运营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多措并举化解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成熟一家、纳入一家”的原则,将整改基本合格机构纳入监管试点。」第二次是「有关部门在拟定的监管试点方案中,对网贷行业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合规保证金、股东资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是,本次的会议报道从未出现“备案试点”,取而代之的说法是“监管试点”。字眼的改变,其实也自有其合理性。我们前文中有分析,监管层对网贷的定义仍然是“信息中介”,仅仅是认可其撮合的是金融业务。此外,会议上在通报“三查”的结果时,也有提及大部分平台存在“信用转换”的现象,这是监管层不愿见的。官方的“备案”,具有极大的背书作用,更加会引导出借人以机构的信用为依据进行判断,而不是以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为依据进行判断,这就与监管的初衷相悖。所以,此次会议上,新引入监管试点的概念,可以很大程度避免出借人的误解与盲目。

  显然的,本次会议最为重磅的消息,当属本次会议给出的明确时间点,第四季度有望出现第一批纳入监管试点平台。根据前文分析,当前部分地区由于机构相对集中,检查任务艰巨,还未全量完成,这可能是拉慢整体试点进度的一大原因,而本次监管又一次明确了试点工作的计划,无疑使试点的落地又前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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