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网贷4大核心问题深度解读

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标志着国家正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确定12个月的整改期。近日,央行等17部门

干货 | 网贷4大核心问题深度解读

干货 | 网贷4大核心问题深度解读

  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标志着国家正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确定12个月的整改期。

  近日,央行等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又将期限延长到2018年6月底。

  主要是监管的很多问题比较棘手,难以在今年的8月24日前解决好。监管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网络借贷业务规则的很多问题,也包括面临定性和业务模式的掌握尺度的问题等等,存在很多歧义和不同的理解,甚至出现监管层层加码的现象,令网贷业界无所适从甚至苦不堪言。

  本人不揣冒昧,对其中网络借贷业务规则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个人的理解,并予以探讨,祈望得到大家批评指正。

  P2P网络借贷在诞生之初主要针对的是个人借款,但随着市场的成熟,新成立的平台开始面向企业贷款。2010年8月,英国的FumdingCircle正式上线,专门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高效的风控模型,FumdingCircle实现了业务的快速增长,目前它是英国第二大P2P网络借贷平台,促成的贷款总额超过2.9亿英镑(截至2014年6月)。

  此外,Zopa在2013年7月开始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美国最大的平台LendingClub于2014年3月才开始开展这项业务。

  由此看来,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是为了解决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的,我们国家的P2P网络借贷的诞生和发展也充分体现了这个宗旨。下面的研究也是围绕这个主题展开而又回归这个主题的。

  1

  关于业务借款限额问题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前,对于业务的额度是没有限制的,《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后,对于业务的额度进行了很大的限制。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单一借款人,自然人在单一平台上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20万元,在合计不能超过5个平台上不能超过100万元;法人在单一平台上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100万元,在合计不能超过5个平台上不能超过500万元。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李主任在回答记者对业务限额政策的提问时,解释了四条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是在我国大额金融服务能够满足、小额金融服务得不到满足;

  二是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可以解决风险控制问题;

  三是国际惯例;

  四是实际中从事小额分散经营的都很好,从事大额业务经营的容易出问题。

  我不想在此针对李主任的观点一一提出探讨。重点谈谈对业务限额政策以及“小额分散”的认识。

  首先,关于限额政策的来源。对于业务限额政策的来源,查遍所有的资料,都无法获得来源的确认。但是在违法犯罪的法律中,却有其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然把犯罪的标准确定为业务的限额标准,在当时P2P网贷非法集资、自融甚至诈骗、跑路等违法活动近乎猖厥的情况下,不可谓不严厉,但也可以理解。“乱世用重典”、矫枉过正的道理人人都懂。

  目前的限额政策不仅不符合现实情况,不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也不利于网贷行业的发展。急需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放宽。

  为什么要坚持“小额分散”呢?

  一方面,“小额分散”能保证全方位的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网贷平台风险。在我国,大额借贷一直是以银行机构为主,其运行体系成熟且稳定,风控能力强大。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向大额借贷市场发展,不仅运营机制无法和银行相比,其风控能力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另一方面,“小额分散”能够提升用户资金安全。“小额分散”满足了统计学意义上的“大数法则”,避免出现“小样本偏差”风险,从而帮助出借人降低出借风险概率。

  如何确定“小额分散”的标准?

  笔者意见,在明确网贷定位前提下,网贷业态的经营仍然要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规则,并规定单一客户的限额有一个较好的控制。统一制定“小额分散”的标准,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是制定依据是什么?

  当然毫无疑问依据应该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缺失的现状和需求,现在的现状和需求很明显,个人20万元(分散后最高100万元)、企业100万元(分散后最高500万元)无法满足使用。

  二是如何制定?

  笔者以为,应该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衡量标准,如按东、中、西部制定标准或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标准,都是较好的选择。比如发达地区以800万元、欠发达地区以500万元、贫困地区以300万元为“小额”的标准;“分散”可比照小贷公司单个企业贷款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累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的标准来确定,虽然网贷的规模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但可以用“单一平台累计不超过多少”来限制。

  平台能够真正做到“小额分散”,金融科技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在丰富的实践积累中,为了平衡风险控制和资产分散的关系,网络借贷要在大数据风控领域深耕细作:依靠多年经营实践积累大量有效的客户数据,加上第三方数据,利用算法建立行之有效的风控模型。通过风控模型的指引,建立审批决策引擎和评分卡体系,再根据客户的各方面数据预测借款客户的违约风险,从而逐渐建立了一整套日益完善的大数据风控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投资人损失,对于投资人也应该规定单个项目的投资限额,更好地使投资人规避风险,确保安全。不能简单地从借款人的角度来规定。

  2

  关于“债权转让”模式的问题

  关于“债权转让”模式的问题,实际上是“债权转让”模式禁与行的问题。

  1“债权转让”模式的渊源和发展

  目前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无非两种,一种是纯线上模式,一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而在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中,又分为担保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款人”的模式又是最多且最有名的。

  由网络借贷全国著名的宜信公司首创的一种“债权转让模式”,在业内又被称作“专业放款人”模式,该模式自创立以后,很快被业界效仿,风靡网贷界。目前国内有大量的网络借贷公司在使用这种模式做业务,成交金额巨大,所占份额很高,占据了目前网络借贷一半以上的市场。

  “专业放款人”模式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线下以某个固定的自然人作为专业放款人(债权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将资金先出借给融资端客户(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专业放款人取得债权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专业放款人手里的债权进行拆分(金额或期限或二者兼而有之),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有的也不拆分,在线上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债权受让人)。这里的专业放款人一般情况下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高管(包括能够控制的员工)或者是合作方。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债权转让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权转让+中介。这种模式好处就是不仅解决了P2P网贷平台不具备放贷资质的问题,也解决了“点对点”模式投资人与借款人不好匹配的问题,同时专业放款人的介入使得业务可以大批量地操作,带动网贷业务的大规模发展,同时也解决了贷款当中的抵质押担保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问题。

  2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法规依据

  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这条规定奠定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合法的;

  2、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在《网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

  (1)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

  (2)2016年8月24日《网贷管理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这一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网贷管理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

  3、笔者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遵循“穿透性”原则,就不是“暂行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

  3P2P网贷平台监管前的“债权转让”模式

  P2P网贷平台监管前的“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打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有贷款资质的类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集资金。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收益权)批量打包成为一个资产包整体;

  2、直接引入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即将有贷款资质的类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提供回购担保,依此有贷款资质的类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比如,小贷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然后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担保回购。

  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

  将某个单一的有贷款资质的类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或自然人个人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在网贷平台进行销售,有贷款资质的类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或自然人个人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

  4、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这是一种纯线上的投资人之间的剩余收益权的转让。

  4《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的“债权转让”模式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后,对于相关债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的“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笔者分析: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投资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多笔债权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但哪些债权受让人对应哪些债务人并不明确。

  资产包的底层资产往往也会对应多个债务人,但是这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平台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难在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资金池。

  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比如网贷平台销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份额,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如果是自然人的“专业放款人”模式,不仅容易形成资金池,也有非法集资之嫌疑。

  因此,基于这样的理解,以下的“债权转让”模式是被禁止的:

  1、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2、对底层资产进行打包的;

  3、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4、直接或间接自融的;

  5、对单一“债权转让”的期限进行拆分的。

  依据这样的规定,结合上面的业务限额政策理解,“专业放款人”的模式既不符合业务限额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条禁止性的四项规定,特别是通过债权归集和期限分拆容易形成“资金池”而遭到禁止,说明“专业放款人”模式遭到了彻底封杀。而债权转让没有被明确全部禁止,只是部分禁止。还应该可以在业务模式中得到运用。但要受到禁止性规定的严格限制。

  今年7月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

  针对一些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一些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要求P2P网贷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停增量、清存量”的整改方案,在7月16日以后一律停止合作。

  5允许运营的“债权转让”模式

  对照《网贷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结合网贷实务的操作,那么允许操作的债权转让应该包括哪些呢?

  首先,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可以允许。这是一种纯线上的投资人之间的剩余收益权的转让,实质也是一种债权转让。具体地说,就是在平台注册的客户已经在平台上投资了,因为流动性的需要,向平台发出申请,转让自己的投资,经平台审核后直接在平台投资人之间进行的债权转让。可能出现一对一、也可能是一对多的转让状况。单一个体发起的转让既不涉及打包,也没有分期,完全符合债权转让的特点。

  但是这里有一个额度的问题,就是业务限额的单一个体不能超过20万元的问题。因为在投资时是没有额度限制的,业务限额是针对借款人(融资人)的,但是转让时就不一样了。从资金的流向看,借出人(投资)变成了借款人,要不要受到限制?笔者觉得不应该限制。一是借出人之间的转让,不涉及原借款人;二是没有对原借款人和融资的性质作出任何改变,不会带来风险的改变。

  其次,自然人(单一个体)之间符合限额政策的债权转让又不进行期限拆分的可以允许。这个应该不会有任何异议。

  再次,具有放贷资质的单位的债权转让可以部分允许。按照《网贷管理办法》禁止性的规定,即使具有贷款资格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如果涉及到归集出借人资金、期限拆分、自行发售理财产品、资产打包等转让的行为,包括类资产证券化均在禁止之列。而具有贷款资格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如果能与直接(原)借款人一一对应,不拆分期限又符合业务限额政策的,应该可以允许操作。除原借款人(底层借款人)应该受到业务限额的限制外,转让的总额不应受到限制,充当原由自然人充当的“专业放款人”角色。

  笔者分析的这三种债权转让是《网贷管理办法》中的应有之义,是应该允许操作的。如果笔者分析的三种债权转让不允许操作,对网贷平台的影响是致命的。

  我们知道,网络借贷是定位于平台功能的,不具备放贷资质,如果不允许债权转让的存在,那网贷平台只能从事两种业务,一是线上撮合的纯信用业务,一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如果这样,我国的网贷业务和网贷行业将大幅度萎缩,不能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环境都比较差,纯信用的业务让人不放心,从业者也不敢去做。同时要考虑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必须解决融资担保的抵质押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在封杀“专业放款人”的同时,允许具有贷款资格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与网贷平台合作,进行债权转让的操作,解决抵质押的问题。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网贷行业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

  3

  关于风险准备金

  在《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前,很多重责任的平台都设立了风险准备金,支付因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的本金和利息,或采取直接垫付的办法,代借款人归还逾期本金和利息后,把债权归集到平台公司,再由公司追偿。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后,明确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网贷平台其实质是在从事信贷业务,风控能力再强,也不能确保一笔逾期都没有。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是平台存起来的一部分资金,以供借款用户违约,补偿出借人损失。但P2P不是金融机构,没有信用不能担保,那这笔资金到底有没有担保性质?P2P平台能不能设立风险准备金?

  笔者认为: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大有可为、势在必行。

  首先,《网贷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禁止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如果把设立风险准备金制简单地理解为“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太过于牵强,也不利于投资人利益保护。

  网贷平台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主要是针对客户的,一个对内,一个对外,尽管对外的也有对内的因素,但功能不同、对象不同,作用也不同。如果“风险准备金”都是从借款人处或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提取,用于出借人的利益保护,应该是没有障碍的,也是可行的。不应该简单混同对内对外“风险准备金”的功能。同时“风险准备金”也是平台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其次,在国外是允许P2P网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

  自从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公司Zopa诞生,行业一直在寻找借款人违约时保护出借人利益的方法。除了提高信用门槛、资产抵押,设置风险准备金成为全球P2P公司共同的选择。

  2013年,Zopa引入了风险准备金制度。但它并不会出现在借款人的贷款协议,但借款人在支付贷款服务费中包含了未来违约的风险金。根据Zopa官网,这部分资金将汇集到Zopa安全保障信托(SafeguardTrust),存于独立的银行账户,与平台自有资产隔离。

  ateSetter公司英国总部的风险准备金,也由每一笔贷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构成;RateSetter澳洲明确介绍,当借款人每借一笔贷款时,他必须支付一笔风险保证金(riskassurancecharge),构成平台的风险准备金。风险金的额度由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等因素决定。

  第三,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有严格的规则,不能给人以“自我担保”之嫌。如果无限的兜底,那就是自我担保,平台本身实际也不可能做到,等同于“吹牛”。因此在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时,必须明确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提取比例、使用原则、有限垫付等等,也要界定好的风险准备金法律概念和边界。

  至于风险备用金的名称是否准确,我觉得类似于风险缓释金、备付金、风险补偿金等,从中文的意思理解都差不多,没有必要去抠这个字眼。

  同时在风险准备金应用上,不能随心所欲,要规范和控制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是要对风险准备金的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独立运营,不要与平台资金混用;二是要强调风险准备金的非担保性质,强化风险准备金的运用场景;三是在项目上要有所区别选择,对基本没有风险的项目可不纳入风险准备金的覆盖范围。

  另外,为了保护出借人(投资人)的利益,平台还可以对贷款进行保险,分散投资人的风险;而从政府角度出发,监管机构考虑将P2P网络借贷纳入国家金融补偿体系。

  4

  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等问题

  除了《网贷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以外,监管部门也在《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前后出台了其它一些规定,明确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对“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进行了明令禁止和叫停与“金交所”合作的业务。

  2016年4月12日制定并于10日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此外,还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016年5月27日银监会教育部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以来,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2017年4月,现金贷首次遭监管层点名,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求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做好校园网贷、"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6月27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今年7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通知要求7月15日前,各互联网平台应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规业务,同时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

  “首付贷”的禁止主要是配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而进行的。“校园贷”和“现金贷”实际上是高利贷的网络化,应该予以坚决打击,但是不应该局限在“校园贷”和“现金贷”上,更应该制定打击高利贷网络化的原则,否则还会出现“公园贷”、“游园贷”等名目繁多的高利贷网络化的产品。禁止和金交所合作是不准资产打包和类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化。

  梳理以上《网贷管理办法》关于网贷业务规则的规定,分析《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前后监管部门的文件和政策,禁止和金交所合作、禁止“首付贷”、“校园贷”和“现金贷”等规定应该成为网贷业务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期精彩文章

  ⊙连续2个月涨至9.5%,未来P2P收益率还会再升?

  ⊙“最严监管”出台一年,小额信贷迎来发力时机!

  ⊙从消费金融到众筹,互金资本如何布局?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作者:谷新生

  声明|登载文章内容仅供传递信息,不构成投资建议,转载请注明来源。

点击下方“阅读全文”了解更多资讯

干货 | 网贷4大核心问题深度解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载自互联网,该文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也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详情参阅本站的“免责声明”栏目。

相关内容

推荐阅读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源于互联网,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转载文章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若有权属异议及违法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删稿。详情参阅本站“版权声明”及“举报投诉”栏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