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视点 | 网贷机构平稳退出路径探讨(一)

近期P2P爆雷的新闻不绝于耳,大家似乎也从刚开始的恐慌、震惊到现在的略习以为常。上海是P2P平台的爆雷多发区,根据上海警方关于其辖区内近期涉及P2P平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案件通报,笔者关注到自2018年6月底至7

国浩视点 | 网贷机构平稳退出路径探讨(一)

国浩视点 | 网贷机构平稳退出路径探讨(一)

  近期P2P爆雷的新闻不绝于耳,大家似乎也从刚开始的恐慌、震惊到现在的略习以为常。上海是P2P平台的爆雷多发区,根据上海警方关于其辖区内近期涉及P2P平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案件通报,笔者关注到自2018年6月底至7月底共44起案件中,有1起涉嫌集资诈骗罪,另外43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些案件大都涉及跑路、到期无法兑付等。同时笔者关注到,近期已有大批P2P平台处于暂停业务、清盘状态,有些已经出台大方向的兑付方案,但大部分平台仅出台清盘公告,尚无具体的兑付方案。

  基于P2P行业的近期震荡,各地监管机构也跟紧监管措施,监管思路大体类似,都强调网贷机构不得跑路、不得失联,风险网贷机构稳妥逐步退出。北京、广州、上海等地的互金协会也陆续发布关于网贷机构业务退出的指引,该些指引对于平台退出的原则、程序、提交的资料文件、注销等都做出相似规定。

  笔者认为,各地拟实现网贷机构稳妥逐步退出的重点之一都在于退出方案的拟制,这也是笔者与相关网贷机构沟通过程中经常被咨询的问题之一。本文拟就目前P2P行业现状,仅针对退出方案予以探讨。

  一、拟制退出方案所存在的矛盾

  网贷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保本保息承诺、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从各地的退出指引来看,退出方案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即存量业务的清收情况或出借人的资产清偿方案,甚至要明确清偿资金的来源、处置的时间表等,这难免令人产生网贷机构兜底完毕才能退出的错觉。对投资者而言,大多数投资者第一反应也是要追究网贷机构的责任,向网贷机构催要投资款。综合来看,网贷机构拟制退出方案中的清收情况或者要有明确对于出借人投资款项清偿方案等内容确实与网贷机构作为信息中介机构的本质存在矛盾。

  笔者理解,虽然监管文件等都明确网贷机构不得保本保息,但对于早期乱象丛生的P2P行业,在整治退出阶段,若未予以相关类似“兜底”的责任限定,必将损害投资者权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故现阶段的矛盾,笔者更倾向于是合理的存在。

  二、退出主体的困境

  2018年8月6日的人民日报消息,有些平台退出,是正常的市场出清,也是良币驱逐劣币的过程。经历整治和转型之痛后,网贷平台将会“水落石出”,不规范的会出局,转型成功的会坚持到最后,真正成为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桥梁。笔者认为,在此次良币驱逐劣币的过程中,拟主动以稳妥方式逐步清退的退出主体主要可分为两类:

  1.具有“先天缺陷”的网贷机构

  该类网贷机构往往未建立完备的风控管控和内部管理体系,通常存在自融等违规情形。在此次全国范围大规模的整改验收的强监管政策下,即便继续滚动借款,也弥补不了资金漏洞。

  加之现有的P2P投资大环境的恶化,投资者的谨慎投资和投资资金的减少,更加剧了资金漏洞,即现有的“锅盖”已经捂不住所有的“锅”,但该些网贷机构又深知跑路或失联并非最好的解决方案,要跟随监管政策引导,选择逐步退出,尽可能降低刑事风险。

  该类网贷机构在退出方案的制定上,最有可能遇到的困境之一,即在资金短缺的情形下如何将过往不合规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融)摆上台面并化解,且避免刑事风险。

  2.“熬不到春天”的网贷机构

  该类网贷机构合规经营,且以降低业务量、增加风控成本等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希冀在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后可以大展拳脚。但该类网贷机构却受制于目前P2P行业的大环境和投资者减少、借款人违约概率增加等原因,从运营角度已经处于苦苦支撑濒临崩溃的临界点。

  短期内看不到通过备案的曙光,继续苦撑也只会造成更大的经营损失的情形下,该类网贷机构最好的选择,也是拥抱监管政策的引导,逐步稳妥退出。

  该类网贷机构在退出方案的制定上,可能遇到的困境之一即在于如何制定兑付方案或者如何在稳定投资人情绪下形成投资人款项回收计划。

  三、退出方案的探讨

  目前P2P行业内比较“流行”的退出方案有债转股、延期兑付等。笔者仅就如下两种予以探讨。

  1.债转股模式

  所谓“债转股”,投资人的债权是转成哪个主体的股权?笔者理解此处蕴含有两种方案。其一,投资人的债权转成对借款企业的股权投资;其二,投资人的债权转成对网贷机构的股权投资。无论是哪一种,选择“债转股”都有相应适用情形,比如该类选择更倾向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而非零散投资者,比如该类选择更倾向适用于尚有投资价值的借款且与或者网贷机构,否则债转股就失去了意义。

  第一种方案较好理解,即投资人对应借款人,债权相对应转成对借款人的股权投资。第二种方案,需要网贷机构收购投资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从而网贷机构应当支付投资人债权转让款,由此网贷机构对投资人产生负债,投资人将该笔债权转为对网贷机构的股权投资。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基于可能涉及到网贷机构兜底,尚有待商榷,在此不予以展开具体论述。

  笔者个人对于“债转股”的退出方案并不十分看好,该方案并未实际解决投资者资金回收的诉求,更像是一种时间换空间的拖延方案,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将债权转为股权也并非优先方案,仅是比起分文未能回收稍微好一点的选择而已。且在实践中,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如何计算以及债权与股权之间的转换对价等,都是有待商榷且需要耗费较高的谈判成本。

  2.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以笔者的关注,目前尚较少看到参考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退出的方案。笔者倾向于认为,参考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拟制退出方案是优选方案。在各地的退出指引中也看到该模式处置的身影,比如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2018年7月25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第十条提出,平台应加强与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整合打包出售给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资金填补不良资产漏洞。

  笔者认为,参考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对于平台存量业务以及已经产生逾期的业务,可以在分类评估后进行打包,形成相应的资产包,引入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或者第三方投资者以一定的折率收购资产包,从而回收部分现金流用于偿付平台投资者。若拟退出机构能引进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或与第三方投资者进行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现金流,对于投资人而言,是个利好消息,至少投资人有权在借款人违约风险逐步增高、网贷平台运营举步维艰的情形下,增加一个收回投资款的选择途径。比起债转股,投资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折率回收款项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而网贷机构也能实现逐步结清业务、稳步退出。

  当然,该种操作并非上述几句话如此简单,在实践中涉及到存量业务债权尚未到期以及即将到期业务或者已经产生逾期的业务的折率不同,如何组包、与投资人进行折率的沟通等问题,以及网贷平台如何通过引入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或者第三方投资来达到解决原先“先天不足”的资金漏洞问题,该些问题受制于篇幅所限未予以展开。

  最后笔者还想分享一个信念,虽然目前的P2P行业属于艰难期,网贷机构面临着继续苦撑等待备案或是良性退出等选择,但笔者相信,经过此轮的优胜劣汰,P2P行业必将逐步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更好的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拓宽居民投资渠道。

  赖文婷国浩福州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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