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妻子想在城里买房,看好了一处五证齐全的房子。售楼小姐说,首付百分之三十,其余做按揭。考虑了地段和价格,我们愉快的交了一万元订金。售楼小姐说,一个礼拜的时间,凑齐首付和收集做按揭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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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礼拜后我和妻子再去售楼部,准备交房子的首付,拿到合同后,发现有这么一条:由于乙方的原因,做不了按揭,乙方需分期付款,分三期付房子全款。这下有些懵了,我问售楼小姐,可能有哪些原因做不了按揭?售楼小姐看了我的手续告诉我,我的手续没问题,问我有没有信用卡,有的话查一下有没有逾期,结果一查真有逾期。售楼小姐说有逾期有可能银行不给做按揭。这下麻烦了,让我付分期付款,最晚是房子交钥匙的时侯全部付清,这对我来说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一两年内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于是和售楼小姐商量,合同能不能加上一句:万一做不了按揭,把首付退给我。售楼小姐说,这不可能,合同不是面对你一个,是对所有业主,不可能更改。那我说,把订金退了吧,房子不买了。谁知售楼小姐说订金是不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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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我找了律师咨询,律师问我是订?还是定?我说收条写的是定,律师说:这个钱,按法律上很难退。一个月后,售楼小姐给我打电话说问我还要不要房子了,要的话写合同,不要就他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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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困惑,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我实在是没那么多钱做分期啊,为啥不给我退那一万元订金?
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