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最容易产生,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逾期还款,借贷过程中逾期还款都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很多时候,持卡人是在不知不觉中被记录了不良信用记录。如果持卡人感觉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有误,如何解决呢?要求银行更正删除,银行不同意怎么办?最终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了。
个人征信记录在社会工作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社会诚信管理制度应用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拥有不良信用记录,即便是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在就业,创业,交通出现,信用贷款等方面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来自银行信贷,违法行为处罚,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公共管理机构增加的不良信用记录。努力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是当代人时刻需要警惕的。
辽宁省辽宁女子王某在当地农行贷款元,贷款由张某某担保。后来王某没有按时还款,农行就起诉担保人张某某、王某还款。诉讼中,当地法院主持调解由张某某负责偿还元及利息。但是,张某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还款。
农行就申请对王某强制执行,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已经将债务转移给张某某,就驳回银行执行申请。王某发现个人征信记录有一条不良信用记录,来源是贷款元不还一事。王某就起诉银行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法院判决要求银行限期删除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这是对个人信用记录保护的经典案例。
下边我们来看一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22年6月11日发布的这起案例。
2005年2月24日,王某与农业银行辽阳市北新华分理处签订《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00元,借款用途装修款,借期为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第三人张某某在担保处签字。借款到期日为2006年2月23日。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
2012年,农业银行辽阳分行将王某、张某某起诉到辽阳县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2012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农业银行辽阳分行与王某、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尚欠农业银行辽阳分行个人消费贷款9.7万元及利息由张某某偿还,此款张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前偿还7万元,余欠本金及利息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是,张某某没有还钱欠款,农行申请执行后,张某某没有可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
2021年5月11日,农业银行辽阳分行申请对2012年辽阳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的王某申请恢复执行,当地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农业银行辽阳分行对王某的执行申请。王某在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显示该笔贷款有被追偿信息。
王某认为该笔贷款经过调解,农行已经同意由张某某偿还,其还款义务已经解除,不良信用记录损害其名誉权,就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农行删除在王某征信报告中的被追查信息,恢复名誉;农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给王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农行辽阳分行辩称:辽阳法院民事调解书约定张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是债的并存,并非是对债务人王某之债的免除。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某在2013年8月1日前偿还农行辽阳分行7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但王某、张某某均未能按照借款合同和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民事调解书仅仅是对农行辽阳分行与王某、张某某之间基于本诉产生的诉讼关系的调整,其不能改变债务人王某基于《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产生债务人的身份,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不能当然的导致《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和基于该合同产生的抵押担保关系的撤销或是无效。
王某2005年3月7日在农行辽阳分行处借款元,借款的到期日为2006年2月23日。截止2022年1月13日,王某仍欠银行借款本金97,000元,利息466,826.13元。王某在农行辽阳分行处借款实际逾期有15年之久。在农行辽阳分行与其订立的《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持续违约,至今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行为。
名誉权受损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其借款时间长达16年10个月之久一分未还,银行如实记录原告不良征信的行为何错之有?
法院认为,王某在农业银行辽阳分行处申请消费贷款,第三人张某某进行担保,经过辽阳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第三人张某某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给负责任,该调解书系由王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第三人张某某自愿达成,且已生效,亦可视为该笔债务的承担由王某转移给第三人张某某,得到了农业银行辽阳分行的同意,王某要求删除在农业银行辽阳分行征信报告中的被追查信息,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银行征信系统相对封闭,相关信用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主张的要求农行辽阳分行赔礼道歉不予支持,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农行辽阳分行为王某征信报告中被追查信息予以更正(2005年2月24日王某借款9.7万元)。
农行辽阳分行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所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张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是基于其保证人的身份,而不是债务人的身份,在本案中王某所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发生转移,王某与张某某对上诉人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还款责任,并不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亦可视为该笔债务的承担由王某转移给第三人张某某。”
2012年7月15日,辽阳县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约定由张某某还款,并未明确张某某是基于保证人身份还款还是基于债务人身份还款。张某某在2021年10月12日由其手写并签名出具的《承担债务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其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王某的债务人的身份就不能解除。如实记录王某的个人征信信息并无不当之处。
王某辩称,辽阳县法院组织调解农行辽阳分行、王某、张某某自愿达成,且已生效,说明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转移给张某某承担,并且得到农行辽阳分行的同意。农行辽阳分行应当删除征信报告中贷款追偿信息。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辽阳县法院调解书中已约定农行辽阳分行的欠款由张某某偿还,该调解书是就银行与王某、张某某三方就案涉借款合同关系的处理,可以视为农行辽阳分行同意该笔债务的承担由王某转移给第三人张某某,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2022年5月25日,辽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农业银行辽阳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起因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纠纷,表面上看银行似乎挺冤的。借款人贷款元,一分钱没还。银行打官司要求却稀里糊涂地把还款责任转移到担保人身上,担保人却没有能力还款。最终银行记录了借款人的欠款不还的不良信用记录,法律上却站不住脚,被法院强令删除。
在金融纠纷案件中,一直胜诉的银行可能要郁闷了,为什么明明是借款人欠款不还,连不良记录都不能记了?银行作为诚信机构,更应当遵守法律规则。借款人借款,有担保人,逾期不还,追索过程中,银行签订了三方还款协议,约定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这就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就是没有法院盖章,民间的三方合同也生效了。
三方合同改变了此前,银行,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款责任转移到了担保人身上,银行同意了。不能因为担保人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反悔说要按照借款合同继续要求借款人还款,这就是不诚信的行为。所以,两级法院严格地维护了合同自治,自愿原则,确认法院调解书中银行同意借款人还款责任转移到了担保人身上,原借款合同已经更改或者撤销。
经济活动中,也经常存在合同双方签订过分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后边的合同改变此前合同内容,或者作废此前合同的市场交易习惯。这起案件,银行没有追回贷款是由于银行对合同法的误解造成的,错误记录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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