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南区法院黄甜
图片:均来源自网络
编辑:黄昕如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时当事人并非从事借贷的专门工作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并不那么规范,对于一些事项并未全面进行考虑也在情理之中。不少人也存有疑问,若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但起诉至法院时欲主张违约方支付逾期利息,该如何主张,法律又有何规定?
近日,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被告李梅向原告陈林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即按每月九千元支付,但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同日,陈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梅转款三十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梅未能如期还款,陈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
法
院认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明文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012⊥style="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word-wrap:break-word!important;">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
陈林与李梅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为3%/月,该利息约定过高,现陈林主张按照24%/年的利息标准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此,法院支持了陈林的诉讼请求。(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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