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法律知识要点:逾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是借款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会逾期偿还借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及支付逾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法律知识要点:逾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是借款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会逾期偿还借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及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但是,对于逾期利息如何确定,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清楚?下面笔者来说说,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逾期利息的几种确定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关于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时,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主要是按三种方式确定:

  一、对于逾期利率,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即: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款合同订立时,就对借款逾期利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逾期利率,其利率标准总计仍然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红线。

  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依法按借款期内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即:借款期内的利率与逾期利率是一致的,借款期内的利率就是逾期利率。

  三、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也没有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的,依法直接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虽然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14年7月17日归还。借条上还载有被告书写的陈某媛名下的一个账号。原告委托案外人张某杰于当天向陈某媛以上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2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对借款的其他事项未做出具体约定。原告委托案外人张某杰于2014年6月4日向陈某媛以上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账号为xxxx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

  在被告于2014年5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还载有“钱存进本人母亲卡内陈某媛与其弟弟各25万、5万共30万人民币”字样,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以上内容系在被告第二次向其借款时经被告同意由原告加上去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腾偿还原告罗某定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以本金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杨某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定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以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借条、借款协议、转账凭证、证人证言以及原告陈述,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共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其要求被告向其偿还本金人民币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支付利息有约定,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于本金为人民币20万元的借款,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原告偿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对本金为人民币10万元的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偿还,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定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以本金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杨某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定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以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其它方式约定过利息或者被告支付过利息,因此该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因缺少证据证明,未能得法院支持。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从借款逾期之日,可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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