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你计算对了吗?

导读: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这些概念是律师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不可避免需要处理的细节,但每位律师朋友是否能够准确理解并运用于民商事诉讼中呢?本文将重点向您全面、深刻的展示逾期还款利息的理解与适用。落实到具

逾期利息,你计算对了吗?

逾期利息,你计算对了吗?

  导读:

  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这些概念是律师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不可避免需要处理的细节,但每位律师朋友是否能够准确理解并运用于民商事诉讼中呢?本文将重点向您全面、深刻的展示逾期还款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落实到具体法律关系中,罚息通常指借款合同中迟延还款产生的逾期利息或逾期违约金[1]和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产生的违约金,这些通常被称为罚息,但严格来说,罚息并非法律术语。实务中,除一方主体为金融机构之外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并非出借人关注的重点,因此本文侧重介绍逾期还款利息的理解与适用。纵观新旧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207条的规定确立了逾期还款利息的基本适用规则,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规定。

  一、正确理解有约定,从约定

  逾期利息虽可以约定,但并非能够随意约定,须受相应法律规则的限制,其更多参照的是借期内利率标准(期内利息法定限额规则)。借期内利率规则经历了一系列动态发展,我国长期适用的“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利率”[2]已被《民间借贷解释》第26条确立的“两线三区”规则以更加灵活规范的方式所取代。

  《民间借贷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逾期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与期内利息受统一规制。因为如果只规定借期利率最高利率为24%,而逾期利率可以超过24%,则借期内利率最高限24%将形同虚设,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很短的借期与过高逾期利率相结合的技术手段规避利率最高限度的约定,该规定无法落到实处,更容易演变为高利贷。

  二、正确理解无约定,从规定

  如果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则适用法律规定。迟延还款法定罚息在我国虽然也经历了一系列发展[3],但2015年《民间借贷解释》第29条第2款对其进行了规范更新,其更新与规范之处体现区分了有息借贷与无息借贷。无息借贷中,出借人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息借贷中,适用约定的期内利率。

  三、全面理解罚息的发展

  梳理逾期利息发展脉络可知,在有息、无息借贷关系中,迟延还款利息适用标准的大致发展见下图:

  四、关于罚息的其他法律问题

  1、罚息是否计入复利的计算基数中?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文本中经常出现类似“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约定,那罚息是否计入不按时支付的利息当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及判决结果,归纳可得出以下裁判规则:合同明确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从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则会出现歧义。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最高院案例可得出如下理解:复利的计算基础仅为合同期内利息,不包含罚息,且结合罚息带有对违约行为惩罚的性质,不应对借款人进行双重惩罚。

  2、“全额罚息”是否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全额罚息”是指经常出现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类似“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所有交易和应付费用改为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利息”的约定。在艾陆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最高法认定上述约定是格式条款,但没有免除被告责任,或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权利的内容,故不属于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而无效的格式条款。[4]

  [1]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虽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即使没有约定法院也会支持,后者需明确约定具有惩罚性质。

  [2]“四倍利率”标准最早可追溯至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

  [3]早见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

  [4]本文参考了法客帝国文章《最高院判例:对罚息计收复利没有法律依据》,姚明斌老师文章《那些年罚息那些事儿》,人民法院出版社图书《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隋彭生老师著作《合同法要义》。

  供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团队

  编辑:王亚茹

  校稿:陈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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