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案件在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中量大标额小

近年,“互联网+”理念及应用已深入人们工作生活,网贷平台也随之兴起。网贷平台在给人们带来金融消费便利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系列问题。为提示相关企业及借款人,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受理的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作出有益提示。一、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情况经统计,仅二中院执行三庭2017年至2019年

网贷案件在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中量大标额小

网贷案件在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中量大标额小

  近年,“互联网+”理念及应用已深入人们工作生活,网贷平台也随之兴起。网贷平台在给人们带来金融消费便利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系列问题。为提示相关企业及借款人,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受理的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作出有益提示。

  一、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情况

  经统计,仅二中院执行三庭2017年至2019年的1002件仲裁类执行案件中网贷平台类案件就占15.8%。其中,2017年网贷平台案件占当年仲裁案件4.6%;2018年网贷平台案件占当年仲裁案件15.1%;2019年(截至2019.10.21)网贷平台案件占当年仲裁案件21.7%。

  二、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特点

  (一)执行依据均为仲裁裁决,且增长明显

  网贷平台为降低时间成本,利用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优势,并最终以网络仲裁裁决为依据申请执行。目前,我院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均为网络仲裁案件。从数据可以看出,网贷平台类案件增长明显。

  (二)在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中量大标额小

  由于网贷平台面向全社会且多为移动端APP操作,因此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借贷数额普遍较小。以2019年案件为例,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共447件,申请执行标的为58亿余元。网贷平台案件97件,申请执行标的为301万余元,标的额仅占当年全部仲裁案件标的额的0.05%,案均标的为3.1万元。该97件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仅3件,标的额最小的仅1000元。案件量占比较大但标的额较小甚至是极小。

  (三)当事人相对集中

  网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相对集中。近三年,二中院审理的涉及网贷平台类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仅涉及八家主体(平台或公司或通过平台出借的自然人)。而被执行人均为自然人,且80%以上无法取得联系。案件被执行人涉及年龄范围相对集中,20-30岁之间较多,且多用于个人消费,但也不乏50-60年龄段的自然人;职业角色多元,有刚入职大学生,亦有公务员、军人等。

  (四)执行到位率低,执行不能客观存在

  近三年,仅二中院执行三庭在办理的159件网贷平台案件中,近一半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查无财产,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案件占35.2%,到位率偏低。此外,有部分网贷平台的网络仲裁裁决因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二中院依法驳回执行申请,此类案件占仲裁类案件的0.7%。

  三、引发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的原因

  (一)格式化电子借款合同存在不足。虽然网贷平台监管日趋规范,但借款合同系格式合同,且均为电子合同,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约定。如曾一度出现的“先于仲裁裁决或调解”(该情况是指:网贷合同签订的同时即由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裁决调解书或裁决书,在争议发生之前即已有了仲裁结果,故称为先予仲裁)。又如网贷合同中约定,按照格式合同中的电子邮箱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故仲裁机构不再使用传统的公告送达。执行中,已联系上的被执行人均表示未见到过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亦未能参加仲裁程序。

  究其原因,一是被执行人对移动端APP提供的电子合同内容,忽视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对电子合同中电子送达方式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平台对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方式缺乏实名认证手段及特别提示,使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随意提供电子送达方式;三是仲裁法中对于电子送达无明确规范。

  (二)平台借贷存在违规行为。部分被执行人反映,平台借贷款项并未全部到其手中,而是由具体的借贷员分走部分;有的则反映催收有骚扰、欺骗甚至是威胁的违法违规情况发生;有的则将居间服务费计入借款本金,在发放借款时将服务费直接扣除,造成实际借款额与合同借款额不符。

  (三)网贷平台自身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网贷平台主要面对的是小额贷款,无需抵押担保。但平台对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缺乏必要的甄别,对身份信息无有效的识别手段,借名贷款、冒名贷款情况也个别存在。

  (四)借款人诚信缺失,面对执行案件选择逃避。借款人在贷款时忽视网贷平台借款合同的纠纷解决模式、解决程序等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使自己在后续的网络仲裁程序中陷入被动。二中院执行三庭近三年的159件网贷案件中,近80%的案件被执行人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有20%的案件因借款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而被动履行。此外,被执行人存在逃避的侥幸心理。

  (五)部分被执行人不能妥善保管身份信息,甚至主动出借身份信息,导致背负债务。执行中,有的被执行人系出于友情或爱情而出借身份信息用于网贷,与真实借款人关系恶化后,又未能及时解决网贷问题,从而引发债务问题。同时,网贷平台对身份信息核实缺少监管,也从侧面加重了这种情况的出现。

  四、法官建议

  (一)广大群众要识清“套路贷”,避免入陷阱。“套路贷”主要表现形式:(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各种名目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有的还要求对前述合同进行公证,为违法目的披上合法外衣。(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借款人的假象,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借款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的前述钱款。(2)单方制造违约。出借方故意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借款人违约。(3)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关联方为借款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出借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4)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二)网贷个人要正确应对,依法维权。如遇上“套路贷”,应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向公安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报案。如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遇到相关情况,在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救济权利的同时,亦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人民法院在收到相关举报线索的,也会依法向有关机关移送线索。

  (三)网贷企业要合法经营。一是坚决杜绝砍头息、非法催收等涉嫌“套路贷”行为;二是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将涉及借款人诉讼权利的条款参照保险行业规范予以特别提示;三是引入风险防控机制,运用技术优势采用人脸识别、大数据信用分析等减少并杜绝借用、冒用身份信息的情况发生。

  (四)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将强制执行工作纳入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限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范围,真正做到让老赖寸步难行。完善对失信人员的信用记录的管理工作,增加失信措施的威慑力。法官特别提示,网贷借款人尤其是青年群体要培养诚信意识,养成信用消费的良好习惯,在电子邮箱等虚拟联系方式无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借贷之前要充分考量违约成本,重视法律后果,杜绝“白借白花”、“反正失联”等侥幸心理。

  相关知识链接:

  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系指以P2P网贷平台为基础而产生的借贷案件,以网贷平台或运营、合作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通过网贷平台的借款人的案件。此类案件具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网贷案件在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中量大标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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