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实录丨自媒体收到律师函如何应对?

这是帮主为您分享的第11期公开课内容本期嘉宾梅臻法大大联合创始人/首席法务官200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2000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经济法学士。梅臻律师处理过的民事及刑事诉讼案件和商事仲裁案件超过千例,具有丰富的企业咨询及项目顾问和诉讼经验。现致力于金融法律事务的研究,专注于互联

微课实录丨自媒体收到律师函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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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帮主为您分享的第11期公开课内容

微课实录丨自媒体收到律师函如何应对?

  本期嘉宾

  梅臻

  法大大联合创始人/首席法务官

  200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2000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经济法学士。

  梅臻律师处理过的民事及刑事诉讼案件和商事仲裁案件超过千例,具有丰富的企业咨询及项目顾问和诉讼经验。现致力于金融法律事务的研究,专注于互联网金融及供应链金融法律领域的业务研究及开拓,并在网贷天眼、未央网、零壹财经担任互联网金融专栏作者。

  梅臻律师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和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主管深圳律协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及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今天的话题是关于律师函,那么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律师函,律师函呢,就是受当事人委托,由律师对外发出的函件。

  对于律师函,我们收还是拒收?

  我们发现一个很常见的现象是,当一个普通人收到法院寄过来的材料或者是律师寄过来的材料时,本能的反应就是拒收。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有些朋友以为,如果不收就好像没有什么问题,好比鸵鸟把头埋在沙子里一样,实际上他的身体还是暴露在威胁之内的。很有可能拒收更危险,因为你不知道来函是什么内容,到底是谁发给你的,具体的细节是什么,你无法做出有效的应对。所以我的观点是,如果收到了不明函件,不管是律师函还是法院的传票,还是要收,以了解从而应对。

  第二,我们要仔细阅读律师函,要看是因什么事由而发律师函,是因为合同纠纷呢还是因为侵权纠纷或者是有没有其他的事由,另外还要看这个函件里面所述的是否是事实,是否有歪曲事实的成分。

  第三我们要看这个律师函是发给谁的,你是不是真正的接收人。我们在以前的案例中发现一种情况,有的当事人没注意看这个是发给谁,所以你刚看到律师函紧张得不得了,结果细看发现不是给他的,邮寄错了,虚惊一场,那么实际上这个要看看自己是不是合适的接收人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弄清楚对方的目的以后,再来考虑相应的应对措施。我想补充一点,刚才讲到的这个律师函里面的附件的问题。我们在一些侵权类的案件中经常会看到律师函里面会附带相应的公证书,公证书往往是对方的一些截屏的资料或者是说显示你侵权的一些证据,这种相对来说效力比较强,有点威胁诉讼的意思,所以这种公证书要比较重视。

  首先讲一种必须回应的情况,一般会有两种情形。第一种必回的情形是法律规定,说,如果没有答复就视为你已经做了某种行为,这种律师函是一定要回应的。第二种是合同约定,未答复即视为对方同意或者发生某种后果,有这样的约定。比如说我们之前碰到一个纠纷,双方有一个合同纠纷,一方会向另外一方每月发账单以确定有关债务的数额。

  自媒体常见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们谈一谈关于自媒体上发表文章时,作者相关的法律风险。第一个是关于版权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在引用他人文章的时候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标明引用部分并标注作者和来源。引用部分需增加必要的区分标志,使引用部分与文章的其他部分区分开,不至于混淆。如果作者没有这么做的话,实际上就相当于抄袭,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可能是删除图片,有可能是赔偿损失,也有可能是赔礼道歉。

  另一个,使用图片最好用自己亲自拍摄的图片,如果是复制过来的,那么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比较流行的图片。第二,如果一定要复制图片的话,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授权。所谓的合法渠道,比如说售卖图片的图片库,这种一般已经取得了作者著作权的授权,他们通过在网络途径分发图片以取得收入。总体来讲,这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并不高,没有引起作者的关注。像这种图片侵权的案件,一般来说,赔偿数额也就几千块钱。

  第三方面,写自媒体文章的时候,评论他人要注意界限,要注意依据事实,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是荣誉权。虽然说,我们的公民有言论自由,嬉笑怒骂皆成文章,很多作家也是提倡自由,但是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都有规定,如果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或者荣誉权,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些法律责任也包括赔礼道歉、赔偿、停止侵害等等。

  当然,涉及名誉权的问题也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说对公众人物,国家高级官员,超大型国企有一些贬损性的评论,一般不认为是侵犯名誉权。我们说批评和评论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不可以歪曲事实,如果是在尊重事实、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进行贬损、讽刺或者批评都没有大的问题,如果是歪曲或者捏造事实就会构成名誉侵权。所以评论他人最重要的是注重事实依据,不要随意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至于是赞扬、贬损或者是批评,这些并不会必然构成侵犯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权。

  最后要注意的是内容,在我们国家有严格的内容方面的管制,很多内容是不能随意传播的,严重的话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就自媒体平台本身的法律风险而言,当一篇文章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自媒体平台是否需要跟作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作者有时候跟自媒体平台是统一的,有时候可能是不统一的。有时候自媒体平台刊登是其他人的作品,或者其他人投稿作品;有时候自媒体运营方就是作者本人,这种情况就是统一的。当不统一时,自媒体平台是否要和作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就是看其是否对文章进行了审查。如果自媒体平台对文章进行了审查,在明知或者得到通知后不删除的情况,自媒体平台应该跟作者一起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那如果自媒体平台只是提供了一个网络空间或者网络平台,这个可能会适用我们版权法所说的“避风港原则”,平台是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有说在得到通知后不删除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我们实际的情况来看,一般所有的自媒体平台都会对文章进行必要的审查,很多是采用机器审查的方式,比如说自动过滤掉一些敏感的字词,如果是采取这种方式,自媒体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是收到通知或者警告且不删除相关信息。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自媒体平台不仅刊登了他人文章,还对该文章进行编辑、整理、推荐,甚至加入广告,那么这个时候就不适用避风港原则。这种实际上就是明知或者推定他知道。在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那么有关的自媒体平台应该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风险规避,防患未然

  就风险的防范而言,自媒体平台首先要防患于未然,用机器或者是人工对文章进行审查,另外自媒体平台要责任告知媒体作家撰写文章相关的注意事项,厘定相应的规则,做出相应的提示。在自媒体平台尽到相应的义务以后,即便发生侵犯以后,也与自媒体平台无关,不会遭到侵权相关的连带责任。

  在我们这个言论相对来说不是那么自由的国度里,我们要注意自媒体平台的内容,不要触犯刑法。这里要向大家普及几个自媒体容易触犯到的罪名: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那么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如果在自媒体平台上,有煽动国家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的话,也会构成相应的刑法上的罪名。还有就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这个也会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自媒体平台更容易碰到的就是涉黄,比如涉及到黄色图片、言论、小说或者是一些音频、视频,都可能构成传播淫秽作品罪。前段时间的快播案就是一个前车之鉴。

  问:像琥珀这种以原创稿件为主的平台,更多情况下遇到的是一些不合理的律师函,以“文章不实”为由要求撤稿,这种我们该怎么处理?

  答:律师函其实只能代表发函方单方的观点,本身并不具有裁判的效力。如果有律师函说文章不实,那么就看平台本身有没有底气了,如果有客观的证据来源,就不怕侵权的指控。当然,也有可能平台本身也搞不清是真是假,那么发文就要慎重,不要以讹传讹。

  问:网络版权是怎么认定的?假如给公众账号投稿了,遇到抄袭应该作者维权还是账号维权?

  答:网络版权的认定,一般从法院的角度来讲,是以谁创作在先来认定版权的归属的,所以作者有必要证明自己在什么时候创作了这篇作品。如果碰到侵权的话当然是作者进行维权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自媒体本身是没有权利进行维权的。

  问:自媒体如果内容有误,但是传播超过500次,内容撰写者会不会被控造谣?

  答:这个也要看误在什么地方,如果是错了一个字,那这种肯定不会构成造谣。从文章的内容来讲,如果是歪曲事实、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而且又没有有力的证据,那么是很容易构成这个造谣这一块的法律责任。

  问:如果自媒体认为没有问题,是否应该请对方指出具体的不实之处?

  答:如果相应的自媒体对这个情况把握不清楚,那么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交资料来证明这个所谓的文章的不实之处。据我了解,微信公众号要撤稿的话,就要求要指出问题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问:目前对于公司类的报道,证据往往都是在事实败露之后才被证明,公司之前的回应是说谎,那这个过程中说不实的律师函要回应吗?

  答:个人以为律师函回不回应没有必要,你回不回应都不会产生后果。你应该对律师函指出的问题引出相应的关注。对于证据都是在事实败露之后才被证明,这个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自媒体都没有证据或者说确切的消息来源,那么你怎么能随意的对公司进行报道呢?自媒体相应的报道,本身应该有审核的义务,就是说,你的消息来源到底是哪里,比如说是道听途说来的,就该把这个人指出来,或者有录音证据。我们刚才所说的证据,也并非是法律上说的严格证据,而是一种确切的消息来源,我们在写文章时把它客观的呈现出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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