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启动网贷帮扶行动 发布P2P平台退出指引

??7月25日,为了促进浙江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确保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退出工作有序进行,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并启动“帮扶行动”,探索发挥标杆企业专业能力帮助行业处

杭州启动网贷帮扶行动 发布P2P平台退出指引

杭州启动网贷帮扶行动 发布P2P平台退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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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为了促进浙江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确保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退出工作有序进行,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并启动“帮扶行动”,探索发挥标杆企业专业能力帮助行业处置风险的有效路径。

  7月25日,为了促进浙江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确保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退出工作有序进行,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并启动“帮扶行动”,探索发挥标杆企业专业能力帮助行业处置风险的有效路径。

  (图:7月25日,经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和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发起,“浙江网贷行业杭州市帮扶工作小组”第一次筹备会议在挖财总部召开。)

  近期,全国范围内出现多起网贷机构“爆雷”甚至“跑路”事件,杭州地区也陆续出现部分平台提现困难。部分平台因大量借款人逾期还款、大量出借人(投资人)要求提前结束借款收回投资等情形被迫主动清盘、退出市场、甚至“跑路”。7月中旬以来,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先后发布了《行业自律宣言》、“正本清源”五项倡议等文件,与杭州互金行业的标杆企业一起,为维护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网络借贷各方合法权益等作出指引。

  7月25日,由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召集,在挖财总部召开了“浙江网贷行业杭州市帮扶工作小组”第一次筹备会议,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

  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楼建民,浙江互联网金融合会执行副秘书长胡珊珊主持会议,挖财、51信用卡、微贷网、鑫合汇、盈盈理财、人众金服、铜板街、爱财、铜掌柜等企业高管代表及金杜、六和、五联等律所代表出席本次会议。

  拟成立的浙江网贷行业杭州市帮扶工作小组(下简称“帮扶工作小组”)将为会员企业中诚实守信、有持续经营意愿但面临风险的网贷平台提供帮助。据悉,该帮扶工作小组也将是全国互金行业首个由自律机构牵头的风险化解机制,将为整个行业的整治和健康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自2016年4月全国启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机构一直积极推动浙江省、杭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依法依规整改,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

  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

  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或“平台”)平稳有序退出网贷行业,保护网络借贷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浙江省、杭州市网贷行业规范稳健发展,维护省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退出,是指网贷机构自愿、被监管部门责令、因出现风险而被迫采取终止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处置平台存量业务、清算注销平台或业务转型等措施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退出期间,是指网贷机构自主作出、或被监管部门作出退出决定、启动退出准备工作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全部结清、全面终止的整个期间。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省市辖区内所有自愿或被迫退出网贷行业的网贷机构。

  第四条网贷机构退出网贷行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原则

  网贷机构应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把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放在退出工作的首要位置,尽可能减少投资人损失。

  (二)规范有序原则

  网贷机构退出网贷行业活动过程中须在遵守本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及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有序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退出活动,合理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清退出借人资金,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三)协作配合原则

  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应积极与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进行报告和沟通交流,主动接受指导与监督,定时汇报退出进度。

  (四)“三不可”原则

  网贷机构退出期间,未经批准,工商注册信息、实际经营地址不可变更,平台网站不可关闭、平台高级管理人员、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不可失联。

  (五)诚信透明原则

  网贷机构应保证所提交退出手续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且应将相关材料按要求向网贷投资者公开。

  第二章退出方法与程序

  第五条网贷机构退出网贷行业的,应在作出退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组建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相应工作,并将小组成员名单和退出决定书事先向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提交。机构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应处理好四项工作:

  (一)制定网贷机构退出方案,向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提交相关退出资料,做好各方的沟通、汇报和协调工作。

  (二)推动退出方案规范有序进行,逐步处置存量业务,有效化解处置风险。

  (三)负责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接待解释工作、网贷机构内部员工的安抚工作及退出过程中因退出工作发生的争议纠纷,应对和处理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四)引导出借人理性实施维权行为,不得聚众闹事、不得散布虚假消息、不得恶意追债;联络、披露借款人、担保人及时还款,向借款人、担保人告知不能清偿债务可能面临的征信处罚,如借款人恶意逃废债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应提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网贷机构退出网贷行业的一般程序为:

  (一)成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退出方案,稳妥有序推进退出工作;

  (二)向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提交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退出决定书和退出方案等退出材料;

  (三)向投资人和借款人发布业务暂停/终止公告;

  (四)落实出借人资金清退工作,全部结清存量项目。

  第七条网贷机构需要提交的退出材料主要有:

  (一)退出方案。网贷机构退出的,应提交退出方案,退出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退出原因;目前平台状态、存量业务规模,已到期未清退业务规模、未到期业务规模、投资人数量、借款人数量、担保情况、风险程度预判等平台整体情况;存量项目处置及资金清退方案、退出时间表、应急预案、承诺书、根据网贷机构自身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等。退出方案应经网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二)退出方案附件。主要包括:

  1.存量项目清单和清收情况。网贷机构应将存量项目和清收情况客观、真实、全面地向监管部门与自律组织汇报。根据项目到期时间、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等信息提供分类汇总表,并对不良资产予以明确标注。

  2.出借人信息。网贷机构应对平台出借人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包括平台活跃出借人数量、出借人平均在投金额、兑付时间、累计投资金额占比前10名的出借人等在内的详细信息脱敏处理后上报相关部门。

  3.财务审计报告。网贷机构应提供近三年(营业未满三年的,以实际年限为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无,则提供财务报表),并如实汇报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数据。

  第八条网贷机构决定退出网贷行业的,至少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退出决定、退出工作组成员、退出方案、承诺函、办公地点、客服电话、投诉渠道等通过官方网站等线上有效渠道及移动电话等方式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公示告知,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公示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作脱敏处理。

  第九条网贷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出借人资产清偿方案,妥善清理存量项目,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将项目到期时间、还款金额、项目是否逾期等相关情况告知出借人,并积极协助出借人追偿债权。

  第十条网贷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合法利益。

  (一)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应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协助平台尽量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

  (二)平台应加强与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整合打包出售给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资金填补不良资产漏洞。

  (三)不良资产压力过大的网贷机构可通过并购重组、债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建立出借人权利保护委员会,公平、公开、透明地补偿出借人损失。

  (四)对于存在不良资产漏洞的项目,网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不良资产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出借人出资额比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网贷机构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对退出方案进行合规分析和法律服务支持,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法律专项服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协助资产评估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指引是行业指引,适用于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与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浙江省辖区内非会员的其他网贷机构也可参照执行。如网贷机构、借款人和投资人在有序退出过程中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对本指引拥有最终解释权。

  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

  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2018年7月25日

  来源:杭州互联网金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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